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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的协定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58:09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的协定
【分  类】 海关商检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6.02.08
【发布部门】 巴西利亚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发展现有经济合作的基础上,为了促进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领域的相互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交换有关动物传染病疫情月刊和控制、消灭严重传染性疫病(指OIE的A类病)措施的资料。在出现新的疫情时,及时通知对方。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授权两国农业部进出境动物检疫或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和签署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精液、动物胚胎、动物性原料、动物性饲料等进出境的有关检疫和动物卫生条件等专项协议。达成的专项协议将作为本协定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 三 条
  为了促进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领域的合作,缔约双方将负责:
  (一)相互交流在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领域内科学和实践方面所取得的经验;
  (二)如有必要,可相互通报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方面的组织机构和立法情况;
  (三)互派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方面的兽医专家,了解动物卫生情况,参观访问有关实验室和动物饲养单位。
  第 四 条
  本协定生效后,缔约双方将建立直接联系。为此,必要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轮流举行联合会议。联合会议由缔约双方负责。
  第 五 条
  执行本协定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四条时,缔约双方将通过协商解决有关费用问题。
  第 六 条
  中方由中国政府授权的机关,巴方由巴西政府授权的机关为本协定的执行单位。
  第 七 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本协定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在巴西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亦侠          若泽·维埃拉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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