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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57:53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开放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分  类】 海关商检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6.09.06
【实施时间】 1996.09.06
【发布部门】 比什凯克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致力于为经济全面合作和贸易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决定,开辟伊尔克什坦(中国)—伊尔克什坦(吉尔吉斯共和国)为国际口岸,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及第三国公民、货物和交通工具通过该口岸出入国境。
  二、双方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原苏联之间的协议开放的吐尔尕特(中国)—吐尔尕特(吉尔吉斯共和国)口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之间的国际口岸,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及双方共同参加的有关条约的第三方缔约国的公民、货物和交通工具通过该口岸出入国境。
  该口岸也允许其他第三国的货物出入国境。
  执行公务的第三国公民和包括第三国公民的旅游团组出入吐尔尕特口岸,在双方外交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
  一、两国公民出入本协定规定的口岸,须持有效出国护照或可替代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并遵照两国关于旅行制度协定规定的方式和条件。
  关于确定边境地区范围和向两国边民出入口岸提供优惠制度问题将另签协议予以规定。
  二、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协定中未另作规定,第三国公民出入本协定规定的中吉边境口岸,须持有效出国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并持入境签证。
  三、关于出入境公民和交通工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双方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和本协定商定。
  四、两国边防部队代表的会谈、会晤及其交通工具出入境的地点、方式,由两国边境相关地段的边防代表商定。
  第三条
  双方口岸的检查、检验部门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双方开辟新的口岸(别迭里和其他口岸),关闭现有口岸,变更口岸功能或其管理制度,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就此达成的协议文件将作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第五条
  一、根据本协定开辟的口岸的正式开放日期、时间,包括季节性口岸的运行期限,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二、一方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需临时关闭或推迟开放某一口岸,应尽快将其采取行动的理由、持续时间通知对方。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关闭或推迟开放口岸。如一方遇特殊情况必须临时关闭或推迟开放某一口岸时,该方应在不晚于采取这类措施前十天将行动的理由和期限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
  一、双方口岸的检查、检验部门之间可建立业务联系制度。
  二、双方有关口岸的检查、检验部门之间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由其代表就地协商解决或通过外交途径或由双方各自授权的代表协商解决。
  第七条
  必要时,双方通过相互协商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在比什凯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吉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姚培生        杰申库洛夫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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