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国际条约 >> 司法仲裁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律事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律事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57:07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法律事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分  类】 司法仲裁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2.05.04
【实施时间】 1992.05.04
【发布部门】 北京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印尼),
  根据一九九○年八月八日在雅加达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外交关系的谅解备忘录,
  考虑到需要发展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平等互利的友好关系,
  希望增进在双方同意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合作,
  达成如下协议:
  第 一 条
  双方将努力促进法律事务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A、交换有关下述问题的法律资料:
  1.法制和法律史
  2.行政法
  3.商法和经济法
  4.环境法
  5.民法和刑法
  6.其他法律资料
  B、互派司法部官员及法律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国家的司法和法律制度,人员包括监狱管理人员、法律研究人员、律师、公证人员等。
  C、互派法律专家到对方国家研究或讲学。
  D、参加对方举办的法律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法律培训活动。
  E、费用问题:
  1.相互交换的法律资料属于赠予,邮费由寄方负担。
  2.派出方负担所派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对方在其境内逗留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参加对方举行的法律研讨会或专题讨论会的食宿、交通费用另行商定。
  F、就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实践和出现的问题交换意见。
  两国司法部官员就两部合作事宜商定具体执行计划。
  第 二 条
  双方同意加快法律事务方面的双边谈判,主要是为了解决移民问题。为此,双方同意批准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三日至十六日在雅加达举行的有关此问题的高级官员会晤的纪要。该纪要将作为本谅解备忘录的附件附后。
  第 三 条
  双方为促进两国间的合作,将继续就共同关心的其他问题大力进行对话。
  第 四 条
  对于本备忘录,如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将通过协商或谈判求得友好的解决。
  第 五 条
  1.本备忘录将自签字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双方同意可再延长三年有效期。
  2.任何一方只要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均可废除本谅解备忘录。
  署名人分别受本国政府授权签署了本谅解备忘录,以资鉴证。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四日以中文、印尼文和英文三种文本在北京签署,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对中文或印尼文文本的解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蔡 诚         伊斯梅尔·萨勒
      (签字)          (签字) 



 
 
  • 上一条法律:
  •  
  • 下一条法律: 没有了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最新热点
    推荐法律 〔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
    推荐法律 《国际货物销售适用法律公约》(…
    推荐法律 解决南斯拉夫与它国间在特定问题…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