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最新法律法规
|
中国法律
|
地方法规
|
国际条约
|
英文法律
|
法制课堂
|
案例汇编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国际条约
>>
司法仲裁
>> 正文
海峡两岸经贸易协调会与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调解规则
海峡两岸经贸易协调会与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调解规则
来源: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57:02
,
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
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意见和建议作为其申辩或答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如果调解不成功,调解员可以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被指定为仲
裁员,当事人不同意者除外。
第二十九条 调解员出席调解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合理标准核实计算收取。
第三十条 调解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由调解员根据案情和调解的结
果,确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或由各方当事人分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1991年3月16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上一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下一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
最新热点
〔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
《国际货物销售适用法律公约》(…
解决南斯拉夫与它国间在特定问题…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