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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贸易协调会与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调解规则

海峡两岸经贸易协调会与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调解规则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57:02 

 

引用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程序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和表
示过愿意接受的任何意见和建议作为其申辩或答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如果调解不成功,调解员可以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被指定为仲
裁员,当事人不同意者除外。
   第二十九条 调解员出席调解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合理标准核实计算收取。
   第三十条 调解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由调解员根据案情和调解的结
果,确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或由各方当事人分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1991年3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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