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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57:01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
【分  类】 司法仲裁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89.10.08
【实施时间】 1990.08.21
【发布部门】 北京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共同保持两国边境地区的稳定和安宁,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处理边境问题,并为两国边境地区人民的生活和往来提供方便,把中老边界建设成为和平友好的边界,决定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并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边界线和界碑的维护
  第 一 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边界业经一八八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续议界务专条》的一八九五年六月二十日《续议界务专条附章》划定。双方有义务尊重《续议界务专条附章》所划定的两国边界线,并按这条边界线进行管辖;在双方认为当前实际情况与《续议界务专条附章》不符的地段,双方同意必要时可进行重新检查。如有问题将由两国政府协商解决。在重新检查前,双方须按现在实际情况进行管辖,任何一方不得人为地改变边界现状。
  二、两国之间所有边界线问题的解决权应属两国中央政府。双方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两国的边界线和界碑做任何变动,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并须予以取消。
  第 二 条
  一、在等待检查期间,双方不得触动现有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同时,双方将协商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被人为地移动、损坏或毁灭。已被移动、损坏或倒伏的界碑应暂时维持现状。
  二、对现有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的维护,双方分担责任如下:单号界碑由老方负责,双号界碑由中方负责。如果任何一方的人将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移动、损坏或毁灭,该方将承担修复的全部费用。
  三、任何一方发现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另一方;负责维护该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的一方应在有对方指派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在原处予以修理或重建。双方共同做出记录并各自上报。
  如有必要,双方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两国间的边界线和界碑进行检查。检查组的工作程序由双方组长商定。
  四、修复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时,须保持其原有形状、规格、标记和文字,并保持其按《续议界务专条附章》所规定的位置。修复之后,双方须对其重新照相,绘制位置略图并做修复记录。
  如果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不能在原处修理或重建,由双方联合检查组协商并报告上级以确定新树位置。重新树立的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不得造成两国边界线的任何变动。
  五、双方可对边界线走向、边界线上的界碑及其他界线标志进行单方面查看。如需越界查看,应在查看开始前至少十天通知另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另一方应在这方面尽量提供方便并负责安全保障。
  六、为保护边界线,非经双方同意,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一百米的地带内修建新的建筑物,但为保护边界线所使用的建筑物除外。
  第二章 边境地区的生产及其他活动
  第 三 条
  一、流经两国边界的河流在本协定中称为边界水。
  二、在边界水中进行水文测量、利用边界水和其他涉及边界水制度的活动,双方须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对方利益和尽量避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原则进行。
  如一方由于在边界水上建造或拆除堤坝、水闸和其他水电工程,以及用水、改变水流等,而造成对方的损失,双方应本着平等、相互提供便利、相互尊重利益的精神协商解决。
  三、双方居民可以根据本国法律和规章在边界线本国一侧的边界水水域谋生。但禁止在边界水水域使用爆炸物或可能破坏鱼类资源的有毒物、化学物、有毒树根和麻醉品,以免造成水域污染和水源枯竭。
  第 四 条
  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护边境地区生态环境的清洁、无污染。禁止在边界附近地区存放和散布有毒污染物质,以免造成地上、地层和大气污染。
  如果一方由于存放和散布有毒污染物质而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双方应共同确定损失程度,并由引起损失的一方负责赔偿受损失一方。
  第 五 条
  双方禁止边民越界砍伐、耕种、狩猎、开发土特产或从事出于其他非法目的的活动。双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珍贵野生动物,并禁止采用任何方法使野生动物从一方领土迁移到另一方领土。
  第 六 条
  在边界附近地区进行航摄和航空物探等活动时,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前通知另一方。如需进入另一方境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第 七 条
  双方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二千米的地带内进行军事演习。
  双方禁止向境外射击。如果一方需要在边界附近地区引爆炸药,应事先通知对方。
  第 八 条
  在边境地区的地质勘探和开采矿藏应在离边界线一千米的本国境内进行。
  如果地质勘探和开采矿藏范围在离边界线一千米以内,双方应在互利或不对另一方产生影响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第 九 条
  一、双方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二千米的地带内烧荒。
  二、双方将在森林保护方面制定措施,进行合作,避免在边界附近地区发生火灾,并防止边界附近地区的森林火灾越过边界。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扑灭。如火灾有越过边界的可能时,应将火情及时通知另一方。如果一方发出呼吁,另一方应及时、尽力协助灭火。
  三、如因火灾蔓延至另一方而造成另一方的物质损失,双方应确定损失的程度,并由引起损失的一方负责赔偿。但确能证明火灾是自然原因引起的除外。
  四、双方应采取措施,防止人和动物传染病、植物病虫害越过边界。如在边界附近地区发现人和动物传染病症状或危险性植物病虫害的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必要时,双方可就防止动物传染病、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的传播问题订立专门协定。
  第三章 边境地区人员往来和维护治安
  第 十 条
  一、为发展两国边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合法贸易,双方允许两国边民在边境地区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的民族节日联谊活动。
  本协定所称边民,系指两国各自边界线一侧乡的居民。
  二、双方边民和边贸人员出入国境时,必须持有本国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入境通行证,通过双方规定的出入境口岸(通道)出入国境。
  出入境通行证应注明出入国境的事由、时间、前往和居住地点。出入境通行证只限于双方边民和边贸人员在规定的边境地区活动时使用。
  未满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持有出入境通行证人员的随行人员出入国境,但出入境通行证上需注明随行人数。
  三、出入境通行证必须由本国主管机关统一制作,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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