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国际条约 >> 司法仲裁 >> 正文

建立国际发展法学院协定

建立国际发展法学院协定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56:57 

 

  本协定向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开放签字,也可由国家授权的全国公共发展组织代为签字。协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持续两年开放签字,除非文件保管机关在期满之前延长期限。在此期限之后,有资格按照本条款签署本协定的任何一方,需经过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后方可签署。
  2、意大利政府是协定的文件保管机关。
  3、协定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按照签署方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生 效
  本协定在文件保管机关接到3个签署国通知它们为批准该协定所需的法律手续完成后即为生效。
  第十五条 过 渡
  本协定生效后,学院将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获得原组织——国际发展法学院(在荷兰鹿特丹合法建立的非政府间组织)的权利、义务、特许权、财产和利益等。
  经正式授权的签字人已签署1份英文和法文的协定正本,以资证明。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上一页  [1] [2] 

 
 
  • 上一条法律:
  •  
  • 下一条法律: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国际奶制品协议(1)
    国际奶制品协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秘鲁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制度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关于建立官员磋商制度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道尔公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磋商制度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部关于建立磋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独立国政府关于西萨摩亚独立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
    最新热点
    推荐法律 〔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关于民…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
    推荐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
    推荐法律 《国际货物销售适用法律公约》(…
    推荐法律 解决南斯拉夫与它国间在特定问题…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