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
本协定向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开放签字,也可由国家授权的全国公共发展组织代为签字。协定自1987年6月1日起持续两年开放签字,除非文件保管机关在期满之前延长期限。在此期限之后,有资格按照本条款签署本协定的任何一方,需经过大会简单多数通过后方可签署。
2、意大利政府是协定的文件保管机关。
3、协定的批准、接受或核准应按照签署方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生 效
本协定在文件保管机关接到3个签署国通知它们为批准该协定所需的法律手续完成后即为生效。
第十五条 过 渡
本协定生效后,学院将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获得原组织——国际发展法学院(在荷兰鹿特丹合法建立的非政府间组织)的权利、义务、特许权、财产和利益等。
经正式授权的签字人已签署1份英文和法文的协定正本,以资证明。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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