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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2)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2)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55:50 

 
科学、技术和行政事项。
  2.除任何议定书就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本公约的增补附件或一项议定书的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适用下列程序:
  (a)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附件应依照第十七条第2、3和4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任何缔约国如果不能接受本公约的某一增补附件或其作为缔约国的任何议定书的某一附件,应于保存人就其通过发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于接到任何此种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国。一缔约国可于任何时间以接受文书代替前此的反对声明,有关附件即对它生效;
  (c)在保存人发出通知之日起满6个月之后,该附件应即对未曾依照以上(b)项规定发出通知的本公约或任何有关议定书的所有缔约国生效。
  3.本公约附件或任何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应遵照本公约附件或议定书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所适用的同一程序。附件及其修正,除其他外,应适当考虑到有关的科学和技术方面。
  4.如果一个增补附件或对某一附件的修正,涉及对本公约或对任何议定书的修正,则该增补附件或修正后的附件应于对本公约或对该议定书的修正生效以后才能生效。
  第十九条 核 查
  任何缔约国如有理由相信另一缔约国正在作出或已作出违背其公约义务的行为,可将该情况通知秘书处,并应同时立即直接地或通过秘书处通知被指控的一方。所有有关资料应由秘书处送交各缔约国。
  第二十条 争端的解决
  1.缔约国之间就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的解释、适用或遵守方面发生争端时,有关缔约国应通过谈判或以它们自行选定的任何其他和平方式谋求争端的解决。
  2.如果有关缔约国无法以上款所述方式解决争端,在争端各方同意的情况下,应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按照关于仲裁的附件六所规定的条件提交仲裁。不过,不能就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提交仲裁达成共同协议,并不免除争端各方以第1款所指方式继续谋求其解决的责任。
  3.在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其后的任何时候,一个国家或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声明,它承认对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缔约国而言,下列办法为强制性的当然办法并无需订立特别协定:
  (a)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和(或)
  (b)按照附件六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此种声明应以书面通知秘书处,秘书处应转告各缔约国。
  第二十一条 签 字
  本公约应于1989年3月22日在巴塞尔,并从1989年3月23日起至1989年6月30日在伯尔尼瑞士外交部,并从1989年7月1日起至1990年3月2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各国、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纳米比亚以及由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签字。
  第二十二条 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或核准
  1.本公约须由各国和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纳米比亚批准、接受或核准并由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正式确认或核准。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或核准的文书应交由保存人保存。
  2.以上第1款所指的任何组织如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而该组织并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国是缔约国,则该缔约组织应受本公约规定的一切义务的约束。如这种组织的一个或更多个成员国是本公约的缔约国,则该组织及其成员国应就履行其本公约义务的各自责任作出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该组织和成员国不应同时有权行使本公约规定的权利。
  3.以上第1款所指的组织应在其正式确认或核准文书中声明其对本公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将其职权范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通知保存人,后者应转告各缔约国。
  第二十三条 加 入
  1.本公约应自公约签署截止日期起开放供各国、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纳米比亚以及由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加入。加入书应交由保存人保存。
  2.上文第1款中所指的组织应在其加入文书内声明它们对本公约所涉事项的职权范围。这些组织也应将其职权范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的情况通知保存人。
  3.第二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加入本公约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二十四条 表 决 权
  1.除第2款之规定外,本公约每一缔约国应有一票表决权。
  2.各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对于按第二十二条第3款和第二十三条第2款规定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其票数相当于其作为本公约或有关议定书的缔约国的成员国数目。如果这些组织的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就不应行使其表决权,反之亦然。
  第二十五条 生 效
  1.本公约应于第20份批准、接受、正式确认、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2.对于在交存第20份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文书之日以后批准、接受、核准或正式确认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的每一国家或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本公约应于该国或该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批准、接受、核准、正式确认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以后第90天生效。
  3.为以上第1和第2款的目的,一个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文书不应被视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以外的附加文书。
  第二十六条 保留和声明
  1.不得对本公约作出任何保留或例外。
  2.本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排除某一国家或政治和(或)经济一体化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除其他外,为使其法律和条例与本公约的规定协调一致而作出无论何种措词或名称的宣言或声明,只要此种宣言或声明的意旨不是排除或改变本公约条款适用于该国时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退 出
  1.在本公约对一缔约国生效之日起3年之后的任何时间,该缔约国经向保存人提出书面通知,得退出本公约。
  2.退出应在保存人接到退出通知起1年后生效,或在退出通知上指明的一个较后日期生效。
  第二十八条 保 存 人
  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及其任何议定书的保存人。
  第二十九条 作准文本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原本均为作准文本。
  为此,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附 件 一: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
  废物组别
  Y1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Y2从药品的生产和制作中产生的废物
  Y3废药物和废药品
  Y4从生物杀伤剂和植物药物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5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制作、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6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7从含有氰化物的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物
  Y8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Y9废油/水、烃/水混合物乳化液
  Y10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PCBs)和(或)多氯三联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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