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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① (3)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① (3)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55:44 

 
  1989年3月22日订于巴塞尔
  附件一: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
  废物组别
  Y1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Y2从药品的生产和制作中产生的废物
  Y3废药物和废药品
  Y4从生物杀伤剂和植物药物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5从木材防腐化学品的制作、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6从有机溶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7从含有氰化物的热处理和退火作业中产生的废物
  Y8不适合原来用途的废矿物油
  Y9废油/水、烃/水混合物乳化液
  Y10含有或沾染多氯联苯(PCBs)和(或)多氯三联苯(PCTs)和(或)多溴联苯(PBBs)的废物质和废物品
  Y11从精炼、蒸馏和任何热解处理中产生的废焦油状残留物
  Y12从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3从树脂、胶乳、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4从研究和发展或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尚未鉴定的和(或)新的并且对人类和(或)环境的影响未明的化学废物
  Y15其他立法未加管制的爆炸性废物
  Y16从摄影化学品和加工材料的生产、配制和使用中产生的废物
  Y17从金属和塑料表面处理产生的废物
  Y18从工业废物处置作业产生的残余物
  含有下列成分的废物
  Y19金属羰基化合物
  Y20铍;铍化合物
  Y21六价铬化合物
  Y22铜化合物
  Y23锌化合物
  Y24砷;砷化合物
  Y25硒;硒化合物
  Y26镉;镉化合物
  Y27锑;锑化合物
  Y28碲;碲化合物
  Y29汞;汞化合物
  Y30铊;铊化合物
  Y31铅;铅化合物
  Y32无机氟化合物(不包括氟化钙)
  Y33无机氰化合物
  Y34酸溶液或固态酸
  Y35碱溶液或固态碱
  Y36石棉(尘和纤维)
  Y37有机磷化合物
  Y38有机氰化物
  Y39酚;酚化合物包括氯酚类
  Y40醚类
  Y41卤化有机溶剂
  Y42有机溶剂(不包括卤化溶剂)
  Y43任何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
  Y44任何多氯苯并二■英同系物
  Y45有机卤化合物(不包括其他在本附件内提到的物质,例如,Y39、Y41、Y42、Y43、Y44)
  附件二:须加特别考虑的废物类别
  Y46从住家收集的废物
  Y47从焚化住家废物产生的残余物
  附件三:危险特性的清单
  联合国 
   等级①    编号    特性
   1      H1    爆炸物 
  ① 与联合国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建议(ST/SG/AC·10/Rev·1,联合国,纽约1988年)所包含的危险等级编号系统相符。
  爆炸物或爆炸性废物是固态或液态物质或废物(或混合物或混合废物),其本身能以化学反应产生足以对周围造成损害的温度、压力和速度的气体。 
   3      H3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在不超过60.5℃温度的闭杯试验或不超过65.6℃的开杯试验中产生易燃蒸汽的)液体、或混合液体、或含有溶解或悬浮固体的液体(例如,油漆、罩光漆、真漆等,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归于别类的物质或废物)。(由于开杯和闭杯试验的结果不能作精确比较,甚至同类试验的个别结果都往往有差异,因此斟酌这种差异,作出与以上数字不同的规定,仍然符合本定义的精神。)
  4.1 H4.1 易燃固体
  在归类为爆炸物之外的某些固体或固体废物,在运输中遇到的某些情况下容易起火,或由于磨擦可能引起或助成起火。
  4.2 H4.2 易于自燃的物质或废物
  在运输中的正常情况下易于自发生热,或在接触空气后易于生热,而后易于起火的物质或废物。
  4.3 H4.3 同水接触后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质或废物与水相互作用后易于变为自发易燃或产生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物质或废物。
  5.1 H5.1 氧化
  此类物质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可因产生氧气而引起或助长其他物质的燃烧。
  5.2 H5.2 有机过氧化物
  含有两价—0—0结构的有机物质或废物是热不稳定物质,可能进行放热自加速分解。
  6.1 H6.1 毒性(急性)
  如果摄入或吸入体内或由于皮肤接触可使人致命、或严重伤害或损害人类健康的物质或废物。
  6.2 H6.2 传染性物质
  含有已知或怀疑能引起动物或人类疾病的活微生物或其毒素的物质或废物。
  8 H.8 腐蚀
  同生物组织接触后可因化学作用引起严重伤害,或因渗漏,能严重损坏或毁坏其他物品或运输工具的物质或废物;它们还可能造成其他危害。
  9 H10 同空气或水接触后释放有毒气体
  同空气或水相互作用后可能释放危险量的有毒气体的物质或废物。
  9 H11 毒性(延迟或慢性)
  如果吸入或摄入体内或如果渗入皮肤可能造成延迟或慢性效应,包括致癌的物质或废物。
  9 H12 生态毒性
  如果释出就能或可能因为生物累积和(或)因为对生物系统的毒性效应对环境产生立即或延迟不利影响的物质或废物。
  9 H13 经处置后能以任何方式产生具有上列任何特性的另一种物质,例如浸漏液。
   检 验
  某些种类的废物所造成的潜在危害尚未有充分的资料记载;尚不存在对这些危害进行定量分析的检验方法。必须进行进一步研究,以便制定方法来表明这些废物对人和(或)环境的潜在危害。对于纯物质和纯原料已有标准化的检验方法。许多国家已发展出国家一级的检验方法,可以用来检验附件一所列的物质,以便确定这些物质是否具有本附件所列的任何特性。
  附件四:处 置 作 业
  A.不能导致资源回收、再循环、直接再利用或其他用途的作业方式
  A节不包括实际采用的所有处置作业方式。
  D1置放于地下或地上(例如填埋)
  D2土地处理(例如在土壤中进行液体或污泥废弃物的生物降解)
  D3深层灌注(例如将可用泵抽的废弃物注入井中、盐丘或自然形成的地库)
  D4地表存放(例如将液体或污泥废弃物放置在坑中、池塘或氧化塘中)
  D5特别设计的填埋(例如,放置于加盖并彼此分离、与环境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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