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国际条约 >> 国际环保 >> 正文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① (2)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① (2)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55:43 

 
  1.为本公约的目的,任何下列情况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
  (a)没有依照本公约规定向所有有关国家发出通知;或
  (b)没有依照本公约规定得到一个有关国家的同意;或
  (c)通过伪造、谎报或欺诈而取得有关国家的同意;或
  (d)与文件所列材料不符;或
  (e)违反本公约以及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造成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蓄意处置(例如倾卸),均应视为非法运输。
  2.如果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由于出口者或产生者的行为而被视为非法运输,则出口国应确保在被告知此种非法运输情况后30天内或在有关国家可能商定的另一限期内,将有关的危险废物作出下述处理:
  (a)由出口者或产生者或必要时由它自己运回出口国,如不可行,则
  (b)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另行处置。为此目的,有关缔约国不应反对、妨碍或阻止将那些废物退回出口国。
  3.如果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由于进口者或处置者的行为而被视为非法运输,则进口国应确保在它知悉此种非法运输情况后30天内或在有关国家可能商定的另一限期内,由进口者或处置者或必要时由它自己将有关的危险废物以对环境无害方式加以处置。为此目的,有关的缔约国应进行必要的合作,以便以环境无害的方式处置此类废物。
  4.如果非法运输的责任既不能归于出口者或产生者,也不能归于进口者或处置者,则有关缔约国或其他适当的缔约国应通过合作,确保有关的危险废物尽快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出口国或进口国或在其他适宜的地方进行处置。
  5.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国家/国内立法,防止和惩办非法运输。各缔约国应为实现本条的目标而通力合作。
  第十条 国际合作
  1.各缔约国应互相合作,以便改善和实现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
  2.为此,各缔约国应:
  (a)在接获请求时,在双边或多边的基础上
   提供资料,以期促进危险废物和其他废
   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包括协调对危险废
   物和其他废物的适当管理的技术标准
   和规范;
  (b)合作监测危险废物的管理对人类健康
   和环境的影响;
  (c)在不违反其国家法律、条例和政策的情
   况下,合作发展和实施新的环境无害低
   废技术并改进现行技术,以期在可行范
   围内消除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
   求得确保其环境无害管理的更实际有
   效的方法,其中包括对采用这类新的或
   改良的技术所产生经济、社会和环境效
   果的研究;
  (d)在不违反其国家法律、条例和政策的情
   况下,就转让涉及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
   无害环境管理的技术和管理体制方面
   积极合作。它们还应合作建立各缔约国
   特别是那些在这方面可能需要并要求
   技术援助的国家的技术能力;
  (e)合作制定适当的技术准则和(或)业务
   规范。
  3.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手段从事合作,以协助发展中国家执行第4条第2款(a)、(b)和(c)项。
  4.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鼓励各缔约国之间和有关国际组织之间进行合作,以促进特别是提高公众认识,发展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无害管理和采用新的低废技术。
  第十一条 双边、多边和区域协定
  1.尽管有第四条第5款的规定,各缔约国可同其他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缔结关于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双边、多边或区域协定或协议,只要此类协定或协议不减损本公约关于以对环境无害方式管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要求。这些协定或协议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对无害于环境方面作出的规定不应低于本公约的有关规定。
  2.各缔约国应将第1款所指的任何双边、多边和区域协定和协议,以及它们在本公约对其生效之前缔结的旨在控制纯粹在此类协定的缔约国之间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双边、多边和区域协定和协议通知秘书处。本公约各条款不应影响遵照此种协定进行的越境转移,只要此种协定符合本公约关于以对环境无害的方式管理危险废物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关于责任问题的协商
  各缔约国应进行合作,以期在可行时尽早通过一项议定书,就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所引起损害的责任和赔偿方面制定适当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 递送资料
  1.各缔约国应保证,一旦获悉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过程中发生意外,可能危及其他国家的人类健康和环境时,立即通知有关国家。
  2.各缔约国应通过秘书处彼此通知下列情况:
  (a)依照第五条作出的关于指定主管当局和(或)联络点的更动;
  (b)依照第三条作出的国家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的修改;
  和尽快告知,
  (c)由它们作出的全部或局部不同意将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进口到它们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内处置的决定;
  (d)由它们作出的、限制或禁止出口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决定;
  (e)由本条第4款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
  3.各缔约国在符合其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情形下,应通过秘书处向依照第15条设立的缔约国会议于每个日历年年底以前提交一份关于前一日历年的报告,其中包括下列资料:
  (a)它们依照第5条指定的主管当局和联络点;
  (b)关于与它们有关的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的资料,包括
  (1)所出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数量、种类、特性、目的地、过境国、以及在对通知的答复中说明的处置方法;
  (2)所进口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数量、种类和特性、来源及处置方法;
  (3)未按原定方式进行的处置;
  (4)为了减少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数量而作出的努力;
  (c)它们为了执行本公约而采取的措施;
  (d)它们汇编的关于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产生、运输和处置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的现有合格统计资料;
  (e)依照本公约第11条缔定的双边、多边和区域协定及协议;
  (f)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以及所采取的处理措施;
  (g)在它们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地区采用的各种处置方法;
  (h)为了发展出减少和(或)消除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的技术而采取的措施;
  (i)缔约国会议将视为有关的其他事项。
  4.各缔约国在符合其国家法律和条例的情况下,在某一缔约国认为其环境可能受到某一越境转移的影响而请求这样做时,应保证将关于危险废物或其他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的每一份通知及其答复的副本送交秘书处。
  第十四条 财务方面

[1] [2] [3] 下一页

 
 
  • 上一条法律:
  •  
  • 下一条法律: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保持和平与安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标定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标定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标定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3)…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2)…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1)…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① (3)…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禁止非法贩运滥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控制化学前体的…
    最新热点
    推荐法律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
    推荐法律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
    推荐法律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
    推荐法律 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附加…
    推荐法律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
    推荐法律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推荐法律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三号议定书
    推荐法律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议定书
    推荐法律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二号议定书
    推荐法律 南极条约
    推荐法律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号议定书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