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部分 根据第九条进行的质疑性视察
A.视察员和视察助理的指派和选择
1.第九条规定的质疑性视察应由专门为此指派的视察员和视察助理进行。为指派负责进行第九条所规定的质疑性视察的视察员和视察助理,总干事应从负责进行例行视察活动的视察员和视察助理中选出一些视察员和视察助理,从而确定一份拟议的视察员和视察助理名单。名单中应包括具有必要资格、经验、技能和受过必要培训的足够数目的视察员和视察助理,以便在选派视察员方面能够具有灵活性,同时应考虑到视察员能否接受调遣以及有必要进行轮换。还应充分考虑到在尽可能广泛的地域基础上选择视察员和视察助理的重要性。应按照本附件第二部分A节规定的程序指派视察员和视察助理。
2.总干事应考虑到具体请求的情况而决定视察组的规模和选择其成员。视察组的规模应为适当履行视察任务授权所必要的最小规模。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国民或被视察的缔约国国民不得作为视察组成员。
B.视察前的活动
3.一缔约国在提交进行质疑性视察的视察请求前,可请总干事证实技术秘书处是否能够立即就请求采取行动。总干事若不能立即作此证实,应按照提出证实请求的先后次序,尽早作出证实。总干事还应将可立即采取行动的可能时间随时告知该缔约国。总干事若断定不再能就请求及时采取行动,可要求执行理事会采取适当行动改善以后的情况。
通 知
4.提交执行理事会和总干事的进行质疑性视察的视察请求中至少应有以下资料:
(a)被视察的缔约国,如果适用的话,也列明所在国;
(b)使用的入境点;
(c)视察现场的规模和类型;
(d)对本公约可能未得到遵守的关注,包括说明此种关注所涉及的本公约有关条款和可能未遵约的性质和情况以及据以产生此种关注的一切适当资料;和
(e)提出请求的缔约国的观察员姓名。
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可提交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资料。
5.总干事应在收到请求后1小时内向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复文确认收到请求。
6.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应将视察现场的位置及时告知总干事,使总干事能够在视察组计划抵达入境点前至少12小时将此一资料提供给被视察缔约国。
7.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应尽可能具体地指明视察现场,提供一份现场图,其中标明参考点,并注有尽可能精确到最接近的经纬秒的地理坐标。可能时,提出请求的缔约国还应提供一份大致标出视察现场的地图以及一份尽可能准确地划出所要视察的现场的请求周界的细图。
8.请求周界应:
(a)位于任何建筑或其他结构以外至少10米;
(b)不穿过现有的安全围界;而且
(c)位于提出请求的缔约国打算划入请求周界之内的任何现有安全围界以外至少10米。
9.如果请求周界不符合第8款的规定,则应由视察组重划周界,使其符合此一规定。
10.总干事应在视察组计划抵达入境点前至少12小时将按照第7款指明的视察现场的位置告知执行理事会。
11.在按照第10款告知执行理事会的同时,总干事应将视察请求,包括按照第7款指明的视察现场的位置,转交被视察缔约国。此一通知还应载有本附件第二部分第32款中规定的资料。
12.视察组一抵达入境点,被视察缔约国即应由视察组告知视察任务授权。
进入被视察缔约国或所在国领土
13.总干事应按照第九条第13至第18款的规定,在收到视察请求后尽快派出视察组。视察组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符合第10和第11款的规定的方式抵达请求中指明的入境点。
14.如果请求周界可为被视察缔约国所接受,则应尽早并且无论如何至迟于视察组抵达入境点后24小时将请求周界指定为最终周界。被视察缔约国应把视察组运送到视察现场的最终周界。如果被视察缔约国认为有必要,可在本款为最终周界的指定规定的时限截止前至多12小时开始此一运送过程。运送过程应无论如何至迟于视察组抵达入境点后36小时完成。
15.对所有宣布的设施,应适用(a)和(b)项中的程序。(为本部分的目的,“宣布的设施”是指根据第三、第四和第五条宣布的所有设施。对于第六条,“宣布的设施”仅指根据本附件第六部分宣布的设施以及根据本附件第七部分第7款和第10款(c)项以及第八部分第7款和第10款(c)项所作的宣布中列明的宣布的车间。)
(a)如果请求周界包含在宣布周界之内或与宣布周界相一致,宣布周界应视为最终周界。但如果被视察缔约国同意,可将最终周界缩小,使其与提出请求的缔约国在请求中指明的周界一致。
(b)被视察缔约国应视实际条件尽快把视察组运送到最终周界,并且无论如何应确保视察组至迟于视察组抵达入境点后24小时抵达周界。
最终周界的替代确定
16.在入境点,被视察缔约国若不能接受请求周界,应尽快并且无论如何至迟于视察组抵达入境点后24小时提出一替代周界。如果意见有分歧,被视察缔约国和视察组应进行谈判,以期就最终周界达成协议。
17.应按照第8款的规定尽可能具体地指明替代周界。替代周界应包含整个请求周界,而且一般应与请求周界十分相近,并将自然地形和人为边界考虑在内。替代周界一般应距周围的安全屏障不远,如果存在此种屏障的话。被视察缔约国应通过下列办法中的至少两种办法使两个周界之间具有此种相近关系:
(a)替代周界所围的面积不超出请求周界所围的面积很多;
(b)替代周界与请求周界保持不远的等距离;
(c)可从替代周界看到至少一部分请求周界。
18.如果替代周界可为视察组所接受,则替代周界应成为最终周界,并应把视察组从入境点运送到此一周界。如果被视察缔约国认为有必要,可在第16款为替代周界的提出规定的时限截止前至多12小时开始此一运送过程。运送过程应无论如何至迟于视察组抵达入境点后36小时完成。
19.如果未就最终周界达成协议,则应尽早并且无论如何至迟于视察组抵达入境点后24小时结束周界谈判。如果未达成协议,被视察缔约国应把视察组运送到替代周界上的某一地点。如果被视察缔约国认为有必要,可在第16款为替代周界的提出规定的时限截止前至多12小时开始此一运送过程。运送过程应无论如何至迟于视察组抵达入境点后36小时完成。
20.一旦抵达该地点,被视察缔约国应使视察组能够立即察看替代周界,以便就最终周界和在最终周界内进行察看的问题进行谈判和达成协议。
21.如果未在视察组抵达该地点后72小时内达成协议,应将替代周界指定为最终周界。
核实所在位置
22.为便于判定视察组被送往的视察现场确与提出请求的缔约国指明的视察现场相符,视察组应有权使用核准的定位设备,并要求按其指示安装此种设备。视察组可借助地图上标出的当地地形标志核实其所在位置。被视察缔约国应协助视察组进行这项工作。
封闭现场、监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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