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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泰王国卫生部卫生医学科学和药品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分 类】 经贸合作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7.05.29
【实施时间】 1997.05.29
【发布部门】 北京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泰王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促进和加强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的必要性,同意两国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卫生医学科学和药品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总目标
1 本谅解备忘录为详细建议的具体领域的合作项目及经双方共同考虑的执行计划提供了框架。
合作领域
2 双方将同意在下列领域内鼓励、促进和发展合作:
2.1传染病和流行病的预防
2.2非传染病(肿瘤、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
2.3传统医学
2.4药品和药用植物的开发
2.5妇幼卫生
2.6医疗和护理
2.7医学和护理教育
2.8生物制品和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开发
2.9老年医学
2.10显微外科和烧伤治疗
2.11保护消费者
2.12艾滋病防治
2.13药物滥用的治疗和康复
合作方式
3 双方的合作将以下列方式进行:
——交流科学和医学信息及最新医学成就;
——互派卫生和医学专家及考察团;
——共同实施科研合作计划;
——共同举办必要的研讨会和技术会议。
执行
4 双方将建立中泰卫生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便制定为期两年的执行计划及协调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内的合作活动。联合委员会每年将定期开会。
5 双方将互相探讨在生物制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合资和其他形式的贸易合作的可能性。
6 双方同意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活动中进行合作。
7 双方将互派专家进行工作和研究。
费用
8 派遣国家将负担其专家往返对方国家首都的国际旅费,接待国家将负担食宿和当地交通费用。
9 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派出的专家,如在访问期间患急病或遇意外事故,接待国家应负责医疗。
协商
10 任何一方提出涉及本谅解备忘录的条款有关事宜,双方将本着相互信任和合作精神进行协商并共同努力解决可能出现的困难和分歧。
修改
11 本谅解备忘录的任何修正和更改必须经合作双方相互同意。
生效
12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任何一方在备忘录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方法顺延。
谨此证明各自部门授权的签署人签署了本谅解备忘录。
本谅解备忘录于1997年5月29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泰 王 国 卫 生 部
代 表 代 表
陈敏章 蒙 迪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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