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国际条约 >> 经贸合作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执行计划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执行计划议定书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51:50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执行计划议定书
【分  类】 经贸合作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7.09.19
【实施时间】 1997.09.19
【发布部门】 北京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为扩大两国在文化教育领域中的关系,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在拉各斯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同意制订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文化教育合作与交流执行计划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待,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派出(一九九七至一九九九年期间):
  1.尼日利亚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3-5人访华,为期不超过10天。
  2.不超过15人的尼日利亚艺术团到中国访问演出,为期不超过14天。
  3.来自不同文化领域的2人代表团访问中国,以了解中国人民的文化生活,并向中国人民介绍尼日利亚人民的文化生活,为期不超过10天。
  4.尼方在中国举办工艺品展,为期不超过14天,随展2人。
  5.由3-5人组成的尼日利亚文化艺术界代表团访华,为期不超过7天。
  6.在中国放映反映尼日利亚人民生活的影片,为期一周。届时尼方派1至2名官员参加电影周活动。
  7.尼日利亚新闻出版代表团一行3-4人访华,为期不超过10天。
  8.尼日利亚广播和电视协会代表团3-4人访华,与中国同行探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为期不超过7天。
  9.由3人组成的尼日利亚妇女代表团于一九九七年或一九九八年访华,与中国同行举行旨在加强双边关系的座谈,为期不超过10天。
  10.中方每年向5名达到入学要求的尼日利亚进修生和访问学者提供奖学金,供其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和专门技术院校进行学习或研究。
  11.由2名尼日利亚图书馆工作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访华,考察中国的图书馆机构,为期不超过10天。
  12.2名尼日利亚教育专家访华,为期不超过10天,具体访问内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出,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接待(一九九七至一九九九年期间):
  1.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3-5人访尼,为期不超过10天。
  2.不超过15人的中国艺术团赴尼日利亚访问演出,为期不超过14天。
  3.来自不同文化领域的2人代表团访尼,考察尼日利亚人民的文化生活,并向尼日利亚人民介绍中国人民的文化生活,为期不超过10天。
  4.一九九八年中国在尼日利亚举办“中国工艺品展览”,为期不超过14天,随展2人。
  5.由3-5人组成的中国文联代表团访尼,为期不超过7天。
  6.在尼日利亚放映反映中国人民生活的影片,为期一周。届时中方派1至2名官员参加电影周活动。
  7.中国新闻与出版代表团一行3-4人访问尼日利亚,为期不超过10天。
  8.中国广播电视代表团3-4人访尼,与尼日利亚同行探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为期不超过7天。
  9.由3人组成的中国妇女代表团于一九九七年或一九九八年访尼,与尼日利亚同行进行旨在加强双边关系的座谈,为期不超过10天。
  10.尼方每年向达到入学要求的5名中国进修生和访问学者提供奖学金,供其在尼日利亚高等院校和专门技术院校进行学习或研究。
  11.由2人组成的中国图书馆代表团访尼,考察尼日利亚的图书馆机构,为期不超过10天。
  12.2名中国教育专家访尼,为期不超过10天,具体访问内容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第三条
  1.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直接合作,相互交换有关历史、地理、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资料。
  2.缔约双方将鼓励翻译对方国家的文学作品代表作。
  3.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文化机构间交换图书、出版物、纪录片和音像资料。
  4.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文化艺术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交流文化信息和资料。
  5.缔约双方将支持履行尼日利亚联邦广播公司和电视协会可能与中方的类似机构达成的议定书的条款。
  6.缔约双方将为彼此评估和认定对方大学学位、学衔、文凭和其他证书的等同性创造必要的条件。
  7.缔约双方将鼓励发展两国体育领域里的交流,交流的形式和方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8.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在医学领域里的合作。
  第四条 
 费用及其他规定: 
  1.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接待方将提供来访人员在其国内适当的食宿和交通费用,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费用。
  2.关于人员互访,派遣方将在出访前至少三个月向接待方通报有关访问人员的详细情况、访问计划;具体行期、飞机航班号和预计到达的时间将至少提前三天通报接待方。
  3.奖学金留学生
  1)每年一月份接受方将招生通知发至派遣方,派遣方提供一个多于实际接受奖学金留学生名额的名单,以便接受方从中选择最佳人选。
  2)派遣方将在收到招生通知后两个月将候选人名单寄出,接受方将在收到名单及简介后三个月内将录取名单通知派遣方。
  3)奖学金留学生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国从首都到外地就读学校的旅费由接待方负担。
  4)缔约双方将根据接待方国家现行的规定向享受奖学金的留学生提供学费、生活费(包括教材及饮食)、免费住宿、经过批准的在接待方国内的旅游和免费医疗。
  5)假期和突然发生的院校关闭期间,接待国应向奖学金留学生提供适当的食宿。
  4.缔约双方将就举办展览做如下规定:
  1)展品和随展艺术家人选将由派遣方确定。
  2)派遣方将负担展品的国际运输费和保险费。
  3)接待方将负担展品在该国国内的运输费以及展览的宣传布展等费用(包括场租,请柬、广告和展品目录的印刷费等)。接待方还将确保展品的安全。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努力防止非法贩卖对方民族文学和文化的财产及珍宝,并将尊重对方国家的版权法。
  第六条
  履行本执行计划时,如出现其他费用问题,且另无专门协议时,缔约双方将协商解决。
  第七条
  对本执行计划互访项目所规定的访问期限的任何修正及其他问题的商谈将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第八条
  本执行计划将不妨碍由双方订立的其他文化教育合作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
  本执行计划期满时,其条款及其下属文件的条款将对未完成项目继续生效。
  第十条
  本执行计划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

[1] [2] 下一页

 
 
  • 上一条法律:
  •  
  • 下一条法律: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以色列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最新热点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法律
  •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