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文化交流计划
【分 类】 经贸合作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96.04.03
【发布部门】 巴黎
全文
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和增进文化交流的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4月3日在巴黎签署1996年至1998年两国文化交流计划如下:
一、造型艺术和摄影
1.双方建议于1996年或1997年在法国举办一个中国现代画家作品展,作品为原件。法方负责选择展览的承办单位并在中方的帮助下,选择参展画家。
2.本着对等原则,法方希望在中国举办一个法国现代画展。中方负责选择展览的承办单位并在法方的帮助下,选择参展画家。
3.法方于1996年在中国美术馆(中央圆厅)举办马克·里布摄影作品展,展期为15天。
4.1998年,中方希望在法国举办一个摄影作品展。法方负责寻找接待单位并希望中方就此项目提供详细建议。法方邀请一位中国专业人员参加1996年11月摄影月活动。
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法方建议在炎黄博物馆举办法国雕塑家吉亚克美蒂雕塑展(马志基金会巡展)。展览费用由一个法国基金会承担。
二、舞蹈
1.1996年,法国马赛芭蕾舞团一行20人来华演出。
2.法方建议贝热勒卡热舞团一行12人的“纪念俄罗斯芭蕾舞”在北京、上海演出。中方负责寻找接待单位并希望法方尽快提供有关资料。
3.拉菲诺舞团的“永别”(7个演员)于1996年11月8日至19日在北京、广州、上海演出。
4.1996年,法国青年芭蕾舞团在北京舞蹈学院与该校学生共同训练后在北京进行两场演出。法国青年舞团邀请北京舞蹈学院24名演员参加1996年7月拉波尔舞蹈节(舞蹈节承担12张机票和在法接待费用)。
三、音乐
1.1997年,中方派一个由20人组成的中国民乐团到法国演出两周,法方寻找此活动的接待单位。
2.法国一爵士乐队继续参加每年在北京举办的国际爵士乐节。
3.法国歌唱家米海依·玛蒂厄一行20人访华演出两周。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法方建议一名法国通俗歌手到中国演出。
5.1996年,圣·弗罗朗·勒·维耶艺术节接待一个或几个包括艺术院校在内的戏剧民乐团(国际旅费由艺术节承担)。中方邀请巴罗克乐队在恭王府或其它传统剧场演出一场音乐会。
6.1996年4月17日、18日,法国国家乐团访华演出(乐团承担食宿费用)。
7.1996年,中央音乐学院和巴黎音乐师范学院在北京举办第一届声乐比赛。1997年,两单位可在中国选择一个城市举办第二届钢琴比赛。双方鼓励中央音乐学院和巴黎音乐师范学院的交流(详细安排及组织费用由中央音乐学院和巴黎音乐师范学院及法国音乐艺术协会《嘉马协会》协商)。
8.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上塞纳河儿童唱诗班(巴黎歌剧院巴黎乐团合唱队)在北京、上海演出(65名儿童和25名成人)(食、宿、境内交通费用由上塞纳河儿童唱诗班承担)。
四、戏剧和歌剧
1.法方和中央歌剧院合作演出的《浮士德》为1997年戏剧歌剧中的重要项目。双方同意组织由指挥皮里松率领的代表团于1996年来华作前期准备工作(有关费用由法方负担)。
2.1997年,阿维翁艺术节邀请几个京剧、地方戏和现代话剧(可包括音乐舞蹈院校)参加该节。艺术节主席和两个助手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3次到中国挑选节目,每次为期10天(法方承担国际旅费及有关接待费用)。
3.双方鼓励中国戏剧在法国演出和法国戏剧在中国演出。
五、文物和档案
1.双方鼓励故宫博物院和卢浮宫建立交流和合作关系。
2.1996年,中方派故宫博物院3人代表团访法两周。
3.1997年,法方派卢浮宫3人代表团访华两周。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可能在1996年,中方接待法国博物馆司司长率领的三至五人代表团访华一周。
5.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可能在1997年,法方接待中国国家文物局局长率领的三至五人代表团访法一周。
6.双方支持两国文物专家互访,研究文物保护和修复经验。
7.在档案方面,双方支持两国互换专家及在两国档案保护、尤其是与两国关系有关的历史或与对方有关方面的档案的交流。
8.法方极为重视1996年在北京召开的国际档案大会并尽力保证法国代表团以最好的面貌出席。
9.双方鼓励两国博物馆、档案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
10.鉴于故宫博物院和巴黎博物馆协会的联系,1996年10月,故宫珍宝展在法国展出。实施细节和有关费用由双方有关单位协商。
六、图书和出版
1.双方继续发展两国图书馆之间在图书、出版物和人员方面的交流。法方高度重视1996年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图书馆联合会,尽力保证法国代表团以最好的面貌出席。双方本着对等的原则,为对方国的研究人员到本国的图书馆和档案馆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2.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其它重要图书馆专家间的联系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为代表团互访提供方便。
3.双方鼓励两国出版社建立直接联系,推荐优秀文学作品,为翻译和出版提供必要的帮助。
4.双方愿意加强两国文学界之间的交流。
七、其它项目与交流
以上条款不具有排它性,双方保留逐项审查新项目及批准的可能性。
双方鼓励两国民间或非官方的交往。如有可能,双方应事先将上述组织各自商业或非商业的交流活动计划通知对方。
八、通则
除上述条款中特别注明的外,从第一款到第七款的通则为:
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派出由本计划规定的代表团和人员时,派出国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供以下情况:有关人员的履历、外语水平、抵达日期及对访问日程的建议。接待国应在收到以上情况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按照惯例,派出国负担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国内的食宿、交通等费用。
关于本计划内的艺术演出,艺术团体的国际旅费和运输费及节目准备费用由派出国负担。艺术团体的接待费、食宿、节目组织包括场租、广告、节目单、海关和境内交通费由接待国承担。如果可能的话,接待单位付出场费。
有关展览事宜,派出国承担国际旅费及保险费,接待国负责包括布展,特别是广告、场地、海关、目录印刷、境内运输等组织工作和费用。
双方重申展览场地应具备必要的空气干湿度和空气调节条件。在借出展品国随展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动展品。双方尽量为对方的展览在本国做好广告。
九、双方鼓励所有领域的创作者和艺术家的交流及互访
双方鼓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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