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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电信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电信协定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20 1:49:08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电信协定
【分  类】 邮政电信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65.09.14
【实施时间】 1965.09.14
【发布部门】 北京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保证两国间的良好通信,促进两国间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之间建立直达无线电报联系。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需要和可能时,可用通信方式协议建立两国间直达无线相片电报联系和电话联系。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同意对各自境内的必要设备维持良好状态,以保证正常通信。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和所属机构在电信联系中应使用中文、法文或英文。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在第一条和第二条所列通信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故或业务中断,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章 电 报
  第 六 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间开放下列各类电报:
   (一)政务电报;
   (二)普通电报和加急普通电报;
   (三)普通和加急新闻电报;
   (四)书信电报;
   (五)公务公电,业务公电,纳费业务公电。
  二、办理下列特别业务:
   (一)预付回报费电报(RP);
   (二)校对电报(TC);
   (三)分送电报(TM);
   (四)送妥电知电报(PC)。
  三、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用通信方式协商同意后,可开放其他各类电报和办理其他特别业务。
  第 七 条
  各类电报应用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码书写。政务电报可用各种语文的明语或密语书写。普通电报、新闻电报和书信电报可使用下列各种语文的明语:中文(包括中国方面规定的标准电码本内所载的电码)、法文、朝鲜文、俄文、英文和经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同意使用的其他语文。普通电报内还可以使用经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同意的商用成语电码。
  第 八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间经直达电路传递的电报价目订定如下:
  一、普通电报每字价目为一·二○金法郎。
  二、普通新闻电报每字价目为○·四○金法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的政务电报每字价目为普通电报每字价目的一半。其他国家的政务电报每字价目为一·二○金法郎。
  四、书信电报每字价目为普通电报每字价目的一半。
  五、加急普通电报的每字价目为普通电报每字价目的二倍。
  六、加急新闻电报的每字价目与普通电报的每字价目相同。
  七、本条第一至六款所述各类电报报费由缔约双方平分。
  八、两国间互换的各类电报,经其他国家接转时,每字价目和摊分办法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各自同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用通信方式商订。
  九、缔约双方由邮电主管机关和所属机构之间交换的有关电信和邮政业务方面的电报,都应免费。
  第 九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可能范围内,保证经转发往第三国的电报。
  第三章 结算账目
  第 十 条
  缔约双方间电信账务的结算,应用等于一百生丁的金法郎为货币单位。它的重量为三十一分之十克,所含纯金成分为○·九○○。
  第 十 一 条
  账单应按季编造,并应相互审核和签认。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在账目相互抵消后,结付净差额。
  第 十 二 条
  双方账目抵消后的净差额,按两国间的支付协定进行清算,由付款方按上述金法郎含金量和几内亚法郎含金量的对比,折算成几内亚法郎,经本国银行汇付收款方。
  第四章 最后规定
  第 十 三 条
  执行本协定遇有问题时,可以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用通信方式协商解决。
  第 十 四 条
  本协定可以经缔约双方协商同意后,加以修改或补充。
  第 十 五 条
  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如愿停止履行本协定,可以用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在上项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六五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邮 电 部 部 长         邮 电 部 部 长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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