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邮政协定
【分 类】 邮政电信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65.09.14
【实施时间】 1965.09.14
【发布部门】 北京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保证两国间良好的邮政通信,促进两国间经济和文化关系的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几内亚共和国之间办理函件、包裹、保价信函和保价包裹(统称邮件)的经常直接互换和经转业务。
第 二 条
各类邮件由陆路、海路或航空通过第三国进行交换。
第 三 条
一、缔约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陆路、海路或航空邮路运递它发往其他国家的邮件。但只以经转一方和寄达国有互换业务关系的为限。
参与经转邮件的其他国家和寄达国所规定的条件应予遵守。
二、直封总包和散寄邮件的互换局,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协商指定。
三、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应将它们可以居间经转对方邮件总包的寄达国名单相互通知。
四、缔约双方应以最迅速的邮路转递各类过境邮件总包。
第 四 条
一、直接互换的邮件应封入封固的邮袋内进行交换。
二、直接互换邮件的互换局可以使用对方的邮袋。空邮袋应在下一次邮班装入直封总包内迅速退回原寄互换局。
第 五 条
一、缔约双方的互换局指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北京;
几内亚共和国方面:科纳克里。
二、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在必要时经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互换局或建立其他互换局。
三、互换邮件的开办日期和停止日期,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另行商定。
第 六 条
一、各类函件按照一般规定,应由寄件人付足邮费。
交寄时未付或未付足邮费的函件,应退回寄件人补足邮费后再寄。无法退回寄件人时,信函和单明信片作为欠资邮件寄发,其余函件按无着邮件处理。
二、经陆路、海路或航空寄递的函件和包裹的资费,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各自订定,并相互通知。对于资费的任何变动,也应相互通知。
三、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和所属机构互寄的公务函件,免收邮费。在这项函件的正面左上角应注明“邮政公事”(SERVICE DESPOSTES)或类似字样。
第 七 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在对方要求它提供有关邮政业务的组织和工作情况时,应向对方提供有关情况。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应将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清单和有关变更情况相互通知。
第 八 条
缔约任何一方在紧急情况下认为有必要全部或部分停止互换邮件业务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 九 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机关及其互换局间往来的邮政公务函件,使用法文。双方互换局应使用国际业务通用的单式。
第二章 函 件
第 十 条
本协定所称的函件,包括信函、单、双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货样和小包邮件。
第 十 一 条
如寄件人要求索取回执,并在交寄时交付一项不超过四十生丁的回执费,则可以互换附有回执的函件。如寄件人在上述回执费外另付一项航空附加费,这项回执应由航空寄回。
第 十 二 条
一、各类函件应严格限于确实由于数量不足作为总包直封寄达国或发往第三国时,才可作为散寄函件转递。
二、如数量合适,散寄另一邮政经转的函件,应按寄达国分别捆扎,并把每个国家的国名写在每捆的签条上。
第 十 三 条
两国间互换的信函和货样,不可以装有应付关税的物品。
第三章 包 裹
第 十 四 条
一、互换的包裹应保持完好,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件包裹的重量不可以超过十公斤。但如包裹内装整件的而且又是两国文化交流所需的物品,每件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的,也可以收寄。
(二)1.水陆路包裹:任何一面的尺寸,不可以超过一·五○米;长度和长度以外另一方向所量得的最大横周合计不可以超过三米。
2.航空包裹:长度的最大尺寸不可以超过一米,其他任何一面的最大尺寸不可以超过○·五○米;长度和长度以外另一方向所量得的最大横周合计不可以超过三米。
二、缔约双方不收寄下列包裹:
(一)加急包裹;
(二)快递包裹;
(三)代收货价包裹;
(四)过大包裹;
(五)脆弱包裹;
(六)由寄件人预付投递时所需费用的包裹。
第 十 五 条
一、包裹的资费应在交寄时全部付清。
二、包裹的资费应同参加陆路、海路或航空运输包裹的各邮政所应收的费用总数相等。
三、缔约双方直接互换的包裹每一方应得的每件包裹的终端费,订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一公斤和一公斤以下 一·○○金法郎
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一·七五金法郎
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二·五○金法郎
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四·五○金法郎
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 六·五○金法郎
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 八·五○金法郎
几内亚共和国方面:
一公斤和一公斤以下 一·一五金法郎
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一·四五金法郎
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一·七五金法郎
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三·二五金法郎
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 五·○○金法郎
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 七·○○金法郎
四、过境包裹每一方应得的包裹陆路转运费,订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封袋和散寄包裹都同本条第三款所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应得的终端费相同。
几内亚共和国方面:
封袋包裹按毛重计算,每公斤○·一三金法郎;
散寄包裹每件
一公斤和一公斤以下 ○·四○金法郎
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五○金法郎
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六○金法郎
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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