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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49:04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
【分  类】 邮政电信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1966.06.04
【发布部门】 巴格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文化合作协定第七条,为了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文化关系和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广播和电视方面的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交换下列广播材料:
  (一)有关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广播节目稿件和录音带。
  (二)音乐和歌曲的录音带、唱片及其说明材料。
  (三)文学、戏剧广播节目和对少年儿童广播的节目的稿件和录音带。
  第 二 条
  双方在对方国庆节举办特别节目。为此,双方尽可能相互交换广播材料。
  第 三 条
  双方交换介绍两国人民生活的无声的十六毫米新闻片,风景片和有声的十六毫米或有阿文或英文说明的三十五毫米的音乐、舞蹈正片。双方并尽可能交换放映时间在五——十分钟内的电视新闻片。
  第 四 条
  根据本议定书双方交换的所有材料,都是免费的。双方交换的文字材料,尽可能译成中文、阿文或英文。
  第 五 条
  在需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双方将采取适当的方式,交流广播和电视方面的经验和技术。
  第 六 条
  双方将根据事先的协议,互派广播和电视工作人员以及技术人员进行访问。往返旅费由派遣国负担,而居留期间的费用则由接待国负担。
  第 七 条
  本议定书,在缔约的双方政府、根据本国现行的法律,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废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六月四日在巴格达签订。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份,每种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    文化指导部次长
      李   昌       沙克尔·艾哈迈德·沙勒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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