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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公约 (3)

国际电信公约 (3)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48:48 

 
会员在四个月内向其寄送有关大会工作的提案。
  356 2.有些提案在通过后必然要对公约或行政规则的原文进行修订,所有这类提案必须援引需要修订部分的页边款号,并须每次尽可能简短地说明提出该提案的原由。
  357 3.秘书长应在收到提案时随即分送所有会员。
  358 4.秘书长应将从各主管部门和国际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收到的提案汇总、整理,并最迟在大会开会三个月以前将其送达各会员。秘书长、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没有提出提案的资格。
  第六十七条 出席大会的代表团的证书
  359 1.电联会员向大会派遣的代表团须按第360至366款规定正式任命。
  360 2.(1)出席全权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应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署的证书任命。
  361 (2)出席行政大会的代表团应以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负责该大会所涉问题的部长签署的证书任命。
  362 (3)代表团可由有关国家派驻大会所在国政府的外交使团团长临时任命,但须由第360或361款所述当权者之一在最后文件签署以前予以确认。如大会在电联所在国举行时,代表团也可由有关国家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常驻代表团团长临时任命。
  363 3.应予接受的证书须由第360至362款所述合适的当权者之一签署,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64 ——授予全权;
  365 ——授权代表团代表本国政府而不受任何限制;
  366 ——授权代表团或其某些团员签署最后文件。
  367 4.(1)凡其证书经全体会议审定为合格的代表团,可行使相关会员的表决权并可签署最后文件。
  368 (2)凡其证书经全体会议审定为不合格的代表团,在这种情况得到改变以前不得行使相关会员的表决权或签署最后文件。
  369 5.证书应尽早送存大会秘书处。并应委托一个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该委员会在全体会议所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审查结果向全体会议报告。
  370 6.电联会员按例应尽力派遣自己的代表团出席电联大会。但是,如某一会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派遣自己的代表团时,可以授权另一会员的代表团代其行使表决权和签署权。这种权力的转让须以由第360或361款所述当权者之一签署的证书加以确认。
  371 7.一个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可以委托另一享有表决权的代表团在它不能出席的一次或几次会议上代其行使表决权。在上述情况下,该代表团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大会主席。
  372 8.一个代表团不得行使一个以上的代理表决权。
  373 9.不得接受以电报传递的证书和权力的转让。但是,在大会主席或秘书处要求对证书加以澄清时,可以接受以电报传递的答复。
  第 十 章 关于国际咨询委员会的一般条款
  第六十八条 参 加 的 条 件
  374 1.第73和74款所述的国际咨询委员会成员可以参加有关咨询委员会的全部活动。
  375 2.(1)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应将关于参加咨询委员会工作的第一次申请书送交秘书长,再由秘书长通知全体会员和有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的申请须由认可它的会员批准。咨询委员会主任应将对该项申请所采取的行动通知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
  376 (2)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不得代表认可它的会员行事,但在该会员每次特地通知有关咨询委员会它已授权该私营电信机构代其行事时除外。
  377 3.(1)同国际电信联盟协调工作且其活动与之相关的国际组织和第三十二条所述区域性电信组织可准予以顾问身份参加咨询委员会的工作。
  378 (2)国际组织或第三十二条所述区域性电信组织应将关于参加咨询委员会工作的第一次申请书送交秘书长,再由秘书长以电报通知全体会员,并请全体会员表示是否同意该项申请;如果在一个月之内所收到的会员答复中有多数表示同意,则应批准该项申请。秘书长应把征询结果通知全体会员和有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
  379 4.(1)从事研究电信问题或设计或制造电信业务所用设备的科学或工业组织可准予以顾问身份参加咨询委员会各研究组的会议,但需经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批准。
  380 (2)科学或工业组织应将关于参加咨询委员会所属研究组会议的第一次申请书送交秘书长,再由秘书长通知全体会员和有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该项申请必须由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批准。咨询委员会主任应将对该项申请所采取的行动通知该科学或工业组织。
  381 5.任何获准参加国际咨询委员会工作的经认可的私营电信机构、国际组织、区域性电信组织以及科学或工业组织有权向秘书长发出通知,声明其退出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这种退出声明应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生效。
  第六十九条 全体会议的职责
  382 全体会议应:
  a)审议研究组的报告,并批准、修改或否决报告内所载的建议草案;
  383 b)审议对原有问题是否应予继续研究,并将符合第308款规定的应予研究的新问题列表,列表时需考虑到这些新问题原则上应在两届全体会议间隔期的两倍时间内审议完毕;
  384 c)核准经过第383款所述的审议而制订的工作计划,并根据应予研究的各项问题的轻重缓急确定其先后次序;
  385 d)根据第384款所述业经批准的工作计划,决定是否应当保留或解散原有的研究组和设置新的研究组;
  386 e)将应予研究的问题分配给各研究组;
  387 f)审查和核准主任关于上届全体会议以来咨询委员会活动的报告;
  388 g)必要时核准由主任按照第416款规定提出的截至下届全体会议为止的咨询委员会财务需要概算,以便提交行政理事会;
  389 h)审议属于第十一条和本条各项条款范围内的任何其他必需审议的问题。
  第 七 十 条 全体会议的召开
  390 1.全体会议通常在上届全体会议所确定的日期和地点召开。
  391 2.全体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或二者之一,经答复秘书长征询的多数电联会员同意后可予变更。
  392 3.全体会议每次开会时由会议所在国的代表团团长担任主席,或者,如会议系在电联会址召开时,则由全体会议自行选举一人担任主席。主席由全体会议选举的副主席协助。
  393 4.秘书长应会同有关咨询委员会的主任,为全体会议和研究组会议的召开作出必要的行政和财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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