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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电信公约 (3)

国际电信公约 (3)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9 1:48:48 

 
  267 f)向电联各机构提供法律性意见;
  268 g)为行政管理的目的,对电联总部职员进行监督,以保证人员的最有效使用和共同制度的雇用条件适用于电联职员。被任命为直接协助咨询委员会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最高负责人的职员应在有关高级官员的直接指令下进行工作,但须遵照行政理事会和秘书长的总的行政指示;
  269 h)为电联的整体利益,在征得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主席或有关咨询委员会主任的同意下,根据需要将业已任命的职员临时调任其他工作,以适应总部工作变动的需要。秘书长应将这类临时性调任及其财政后果报告行政理事会;
  270 i)承担电联各种大会会前会后的秘书工作;
  271 j)为电联各种大会提供秘书处,必要时可同邀请国政府进行合作;根据第393款的规定,在电联各常设机构最高负责人的配合下,为各该常设机构的会议提供设施和服务;在其认为必要时,根据第269款规定抽调电联职员。秘书长还可在经要求时以订立合同的方式为其他电信会议提供秘书处;
  272 k)随时修改根据电联各常设机构或各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所编纂的各种正式表册;但是,总登记册及有关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职责的其他重要记录除外;
  273 l)出版电联各常设机构的主要报告、建议和取材于这类建议的国际电信业务操作须知;
  274 m)出版有关各方寄送的国际性和区域性电信协定并对其有关记录作适时的修改;
  275 n)出版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的技术标准和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编写的关于频率的指配和使用的其他资料;
  276 o)编写、出版、随时修改下列资料,必要时由电联其他常设机构予以协助;
  1.关于电联的组成和结构的记录;
  277 2.各项行政规则所规定的电联一般统计和正式业务文件;
  278 3.大会或行政理事会指定编写的其他文件;
  279 p)收集并以适宜的形式出版各国和国际上有关世界电信的资料;
  280 q)在电联其他常设机构的合作下,汇编并出版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有用的技术和管理资料,以帮助其改进电信网路。还应当使发展中国家注意联合国主办的各种国际计划所提供的各种可能性;
  281 r)收集并出版有助于各会员研究技术手段的资料,以便获得对电信业务的最有效运用,特别是为了减少干扰获得对无线电频率的尽可能最好的使用;
  282 s)利用其所掌握的或所收集的资料,包括从其他国际组织获得的资料,定期出版一份登载一般电信消息和参考资料的杂志;
  283 t)会同有关国际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在必要时会同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主席,确定电联各种出版物的形式和外观,在确定时需考虑其性质、内容以及最适宜、最经济的出版形式;
  284 u)为及时分发所出版的文件作出安排;
  285 v)经过精打细算,编造并向行政理事会提交年度概算;在行政理事会批准这项概算后,即将其分送全体电联会员;
  286 w)根据行政理事会的指示制订并向行政理事会提交今后工作计划,以安排在电联总部举行的主要活动;
  287 x)在行政理事会认为合适时,编造并向行政理事会提交关于在电联总部举行的主要活动的费用-益处分析。
  288 y)编拟每年向行政理事会提交的财务管理报告和帐目,并在每届全权代表大会开会前夕编造简明帐,这种报告和帐目经行政理事会审批后,应通知各会员并提交下届全权代表大会审查和最后批准;
  289 z)编拟电联活动年度报告,此项报告经行政理事会批准后分送全体会员;
  290 aa)履行电联所有其他秘书性职责。
  291 2.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得以顾问身份参加国际咨询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电联的各种大会;秘书长或其代表得以顾问身份参加电联所有其他会议。上述人员参加行政理事会会议时受第235款制约。
  第五十七条 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
  292 1.(1)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委员应在无线电领域的技术训练方面完全合格,并在频率的指配和使用方面具有实际经验。
  293 (2)此外,为了更有效地了解频登会所需处理的第70款所述问题,每一委员须熟悉世界某一区域的地理、经济和人口状况。
  294 2.(1)选举程序由负责选举的大会按照第63款规定予以制订。
  295 (2)每次选举时,频登会的现任委员可以由其国籍所属的国家再度提名为候选人。
  296 (3)频登会委员在其当选的全权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日期就职,通常一直任职到选举接任委员的大会所确定的日期为止。
  297 (4)如果频登会的当选委员在选举该委员会委员的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辞职、弃职或死亡,频登会主席应要求秘书长请有关区域的电联会员国在行政理事会的下一届年会上为选举一名替补委员提出候选人。但是,如果在行政理事会召开年会的九十天以前发生出缺,该委员国籍所属的国家应在九十天内尽早指定一名本国国民为替补委员。该替补委员任职到行政理事会所选举的新委员就职时为止。替补委员有被行政理事会选为正式委员的资格。
  298 (5)为保证频登会有效地进行工作,任何有本国国民当选为频登会委员的国家应尽量避免在选举频登会委员的两届全权代表大会之间召回该委员。
  299 3.(1)频登会的工作细则载明在无线电规则内。
  300 (2)频登会委员从其自身中选出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任期为一年。此后,每年由副主席接任主席,并另选一名新的副主席。
  301 (3)频登会由一个专门秘书处协助。
  302 4.频登会委员不得请求或接受任何政府、任何政府的成员、任何公众组织、私人组织或个人关于行使其本职的指示。此外,每一会员必须尊重频登会及其委员的职责的国际性,不得企图影响任何频登会委员行使其职责。
  第五十八条 国际咨询委员会
  303 1.每一国际咨询委员会通过以下各项进行工作:
  a)全体会议:通常每三年举行一次。如需举行相关的世界性行政大会时,全体会议在可能条件下应至少在该大会的八个月以前举行;
  304 b)各研究组:由全体会议建立,以处理各项有待研究的问题;
  305 c)主任:由全体会议选举,其第一届任期等于两届连续全体会议的间隔期的两倍时间,即通常为六年。他在每届随后的全体会议上有连选连任的资格,如再次当选,则任职到下届全体会议开会时为止,即通常任职三年。当主任职位发生意外出缺时,由下届全体会议选举新主任;
  306 d)协助主任工作的专门秘书处;
  307 e)电联设置的实验室或技术设备。
  308 2.(1)每一国际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并为之印发建议的问题,应是由各该咨询委员会本身的全体会议所确定的、或在其两届全体会议之间至少经二十个电联会员以通信方式提出或同意的问题,以及由全权代表大会、行政大会、行政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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