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收件人免付费用和税款的函件
1.在相关邮政互相同意的各国间,寄件人可以预先向原寄局声明由他担负函件在投递时所应交付的全部邮费和税款。在函件还没有送交收件人以前,寄件人在交寄后可以要求函件在投交收件人时由他承担所应交付的全部邮费和税款。
2.在第1项所指的情况下,寄件人对寄达局应该收取的款项,应负责照付,必要时并应预付足够的保证金。
3.原寄邮政向寄件人收取一项第二十四条第1项(14)(甲)所指的资费,作为在原寄国邮政所提供的服务的报酬。
4.当申请是在交寄后发出的,原寄邮政还可以收取一项第二十四条第1项(14)(乙)所指的附加费。如果申请必须利用电报拍出的,寄件人还须付电报费。
5.寄达国对于上项函件每件可以收取第二十四条第1项(14)(丙)所指的手续费。这项手续费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验关手续费无关。向寄件人收费是为了寄达邮政的。
6.各邮政有权限制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的免费业务。
第四十一条 关税和其他税款的注销
函件退回原寄国或因其内件完全损坏而被销毁,或改寄第三国时,各邮政应和本国有关部门联系,注销此项函件的关税和其他税款。
第四十二条 查 询
1.自交寄的次日起一年以内用户申请查询函件,都应受理。
2.各邮政对查询必须在最短时期内处理。
3.对于在其他国家的邮政交寄的函件要求查询时,各邮政均应受理。
4.申请查询函件时,除寄件人已付回执费的免收外,每次应交付第二十四条第1项(15)规定的特别资费。要求用电报查询的,除照付查询费外,应另付查询电报费,要求用电报答复的,并加付回电费。当答复使用电报时,去程电报费与回电费相等,起算数字是15个字。当使用用户电报时,向寄件人收取的电报资费,原则上和用用户电报发送查询所收取的款额相同。
5.申请查询同一寄件人在同一邮局同时寄交同一收件人的数件函件时,只收一个查询费。但如果有好几件挂号函件或保价信函,应寄件人要求交由不同路线寄发的,则对利用的每一条路线都要收取查询费。
6.如果申请查询的原因是由于邮局的过错所致的,第4项所指的特别查询费由收费邮政退还。然而,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要求应支付补偿金的邮政支付这笔费用。
第二章 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
第四十三条 挂号函件的收寄
1.第十八条内所列的函件,都可以作挂号交寄。
2.寄件人交寄挂号函件时,邮局应免费给予收据一纸。
3.如原寄国和寄达国国内规章许可,信封封固的挂号信函可以装有硬币、钞票、纸币或各种不记名票据、旅行支票、白金、黄金、白银或金、银制成品、宝石、珠宝首饰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四十四条 挂号函件的资费
1.挂号函件的资费,应当预先付足。这项资费包括:
(1)依照函件种类应付的邮费;
(2)第二十四条第1项(16)规定的固定的挂号费。
2.在遇有必要采取特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各邮政可以收取第二十四条第1项(16)第3栏(乙)所规定的特别资费。
3.对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的各邮政,可以收取第二十四条第1项(18)规定的特别资费。
第四十五条 保价信函的收寄
1.称为“保价信函”的、内装有有价票据证券、有价值的文件或物品的信函,可依照寄件人所申报的内件价值,按保价办法互换。这项交换仅限于在其邮政已声明同意相互或单方面接受此类信函的各会员国之间办理。
2.寄件人交寄保价信函时,邮局应给予收据一张。
3.各邮政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在全国各邮局办理保价信函业务。
第四十六条 保价信函、保价额的申报
1.保价额原则上不加限制。
2.但是,各邮政有权自行规定保价的限额,这项限额不得低于5000法郎或在其国内业务中所采用的低于5000法郎的限额。
3.互换保价函件的各国间,如所定的保价最高限额各不相同,应采用其中最低的限额。
4.申报保价额不能超过函件内装物品的实价,但是可以只申报内装物品价值的一部分。有价文件按准备这项文件所需费用申报,所报数额不能超过遗失时补备这项文件所需的费用。
5.捏报超过函件内装物品实际价值的保价额时,应按原寄国法律规定,受到司法机关查究。
第四十七条 保价信函的资费
1.保价信函的资费,应当预先付足。这项资费包括:
(1)平常邮费;
(2)第二十四条第1项(16)规定的固定的挂号费;
(3)第二十四条第1项(17)规定的保价费。
2.在遇有必要采取特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各邮政可以收取第二十四条第1项(16)第3栏(乙)所规定的特别资费。
第四十八条 回 执
1.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的寄件人可以在交寄时加付第二十四条第1项(19)规定的回执费,要求寄回收件人回执。回执由最快邮路(航空或水陆路)退给寄件人。
2.如果寄件人所要的回执没有在正常的期间内收到,再一次要求补要回执时,回执费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查询费都不再收取。
第四十九条 投交收件人亲收的挂号函件
1.在互相同意办理的各邮政之间,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如经寄件人要求,应当投交亲收。各邮政可以商定,这项业务只对附有回执的挂号函件和保价信函才能办理。在这两种情况下,寄件人应交付第二十四条第1项(20)规定的特别资费。
2.这类邮件,只有在认为第二次试投可能成功,各邮政才试投第二次。
第三章 责 任
第五十条 各邮政承担责任的原则和范围、挂号函件
1.各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这项责任对于不论是按散寄方式运递的,还是封成总包寄发的挂号函件,均应履行。
2.挂号函件内件全部被窃或全部被损坏,可作为遗失处理,但须确认包装用品足以有效地保障内件不受抽窃或损坏,并且需在收件人收到邮件之前,或在退回原寄地时寄件人收到之前发现有关邮件的这种不正常情况。
3.对于不可抗力所致的事故,各邮政也可以承担责任。有关邮政这样就应对在函件运递全程,其中包括改寄或退回原寄局时由于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失,向在其国内交寄函件的寄件人承担责任。
4.寄件人对于遗失的挂号函件,有权要求补偿,每件补偿金额为60法郎,对于装有第十九条第8项所指和用挂号发运的印刷品专袋,每袋补偿金额可以达到300法郎。
5.寄件人可以放弃这个权利,转让给收件人。如果国内法令允许的话,寄件人或收件人可以授权第三者领取补偿金。
6.收件人在收到完全被窃或被损坏的邮件后,有权不按第4项规定,而要求补偿。他可放弃此项权利并让与寄件人领取补偿。
7.寄发邮政可在本国向挂号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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