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竞争根本是不可能的。
然而,同时必须注意许可证签发人不得滥用其地位,在许可证合同中在工业和
商业方面施加属于获准注册的范围之外的附加限制。例如,这种非法的限制可以包
括规定要求许可证领取人从许可证签发人那里购买机器或零件。另一个例子可能是
规定许可证领取人不得向某些外国出口,而此时出口并未由于在这种国家存在注册
而被限制。还有另一个例子可能是规定许可证领取人不得出售不侵犯与许可证有关
的权利的竞争性产品。
本条只包含一条禁止某些限制的一般性规定。这包含在第(1)款中。禁用的
限制已在上面举例。
另一方面,第(2)款列举了合法的主要限制。这些是最为普通的合法限制,
仅作举例而已。应注意到这些例子中没有关于订明价格的例子。事实上,定价问题
属于外观设计注册所给予的权利的范围之外。
第(1)款规定,订有禁用的限制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这些条款一般不会使
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然而,可能有这种情况,即被宣布无效的条款是如此重要,
以致没有它们,合同则不能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整个合同可由主管的法院基于契
约法的一般规定宣布为无效〔见第38条(1)〕。不管如何,尽可能维持许可证
合同的有效性,对于保护使用许可证的国家的商业关系是有利的。
应该注意,在包括国外交费的许可证合同的国家,必须根据第30条由政府进
行管理,在这些情况下,政府本身有机会考虑对许可证领取人施加限制。政府可以
基于政策上的理由,对于根据第26条(2)款本身,即使并非不合法的条款,也
不予允许。如果限制违背国家的经济利益,政府拒绝批准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整
个合同就无效。本条给予法院宣布某些合同条款无效的权力〔见第38条(1)款
〕,在这些情况下,是给予许可证领取人可能要求的一种附加保障,即使许可证合
同已得到第30条中所提到的批准。
第27条 许可证签发人继续签发许可证的权利
本文
(1)许可证合同中若没有相反的规定,签发了一个许可证并不妨碍许可证
签发人继续向第三者签发许可证使用同一外观设计,或阻止他本人使用该外观设计。
(2)签发了一个独占许可证则阻止许可证签发人继续给第三者以许可证使
用同一外观设计,在许可证合同中若没有相反的规定,也阻止他本人使用该外观设
计。
评注
本条第(1)、(2)款分别涉及非独占许可证和独占许可证。该条与《发明
模范法》第29条和《商标模范法》第25条类似;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它所立下
的规定是适用的。“合同”一词包括原合同和以后的所有修改。
第(1)款在实质上规定,除非合同另有明文规定,许可证均被认为是非独占
性的,在这种情况下,它不妨碍许可证签发人继续给第三者以许可证或由他本人使
用该外观设计。许可证合同,举例说,可以对许可证签发人可能继续给予第三者的
许可证的数目和范围加以限制,或可以宣布许可证是“独占性的”。
后者的情况在第(2)款中涉及,第(2)款规定,签发独占许可证后,许可
证签发人不能继续给第三者以许可证。如果独占许可证已经登记,它对第三者不具
效力(同一条款),此后的许可证则有效,但独占许可证领取人有权要求许可证签
发人因为违反合同而赔偿损失。如果是独占许可证,许可证签发人本人也被阻止使
用该外观设计,除非合同包含有相反的规定。
当许可证仅在外观设计注册的部分有效期内,该国部分领土上或在产品限定的
数量上是独占性的时候,该许可证被称为是部分独占性的。碰到这种情况,第(2)
款适用于合同中指定为独占性的那一部分,而第(1)款则适用于其他部分。
第三模范法委员会讨论了独占许可证的领取人是否因不使用而丧失其权利。除
非在一般法律中有适当的规定,这种规定便可以在外观设计法中制订。
第28条 许可证领取人的权利
本文
许可证合同中若没有相反的规定,许可证领取人有权在包括续展期在内的整个
注册有效期内,在该国的全部领土上并就外观设计的全部申请进行第21条所提到
的行为。
评注
本条与《发明模范法》第30条类似,陈述了当合同没有另行规定时许可证领
取人的权利。“包括续展期在内”这个说法,意味着在注册可能续展之后,许可证
领取人的权利则予继续,由于许可证合同的存在,许可证签发人应因许可证领取人
而有义务申请续展期。
本条意味着,除非许可证合同中另有规定,许可证将被认为是允许使用而没有
时间、区域或使用方法以及第21条所提到的行为的限制。合同可以规定这些限制
中的任何限制:它可以将许可证领取人的权利限制于注册的部分有效期、该国的部
分领土或少于第21条所提到的所有行为(制造、进口、销售等)。
关于本条,第三模范法委员会考虑了许可证领取人是否对与外观设计的使用有
关的技术秘密(know-how)拥有自动的权利。该委员会对这个想法未加赞
许,因为技术秘密不属于注册所给予的独占权的范围。
第29条 许可证的非转授性
本文
(1)许可证合同中若没有相反的规定,许可证不能转授给第三者,许可证
领取人无权签发分包许可证。
(2)如果许可证领取人根据合同有权转授其许可证或签发分包许可证,第
25至28条和30条则适用。
评注
本条涉及许可证领取人是否可以将其许可证转授给第三者,其条件如何。它规
定,除非在许可证合同中另有规定,许可证领取人既不可以转授许可证也不可以签
发许可证(后者被称作“分包许可证”)。当然,合同可以授权许可证领取人做其
中一项或两项都做。这种授权可以包括某些限制,例如有关第28条中所提到的那
些限制,或限于许可证只可以随同许可证领取人的企业一起转授。
第30条 包含国外交费的许可证合同
本文
主管部或其他主管当局可以用命令规定:包含在国外交付许可证使用费的许可
证合同或其某些种类以及这种许可证的修改或续展,必须经过〔此处按情况填写适
当的行政部门〕考虑国家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予以批准,否则无效。
评注
本条使采用本模范法的国家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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