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地方法规 >> 浙江省 >> 正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正)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27:37 

 
  【地区】浙江省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01.1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2.01.14
【正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2002年1月14日

    (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
    第六条发包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特殊专业工程确需部分发包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质量管理人员
    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按规定不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应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其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和资格应与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相适应。
    第八条质量监督手续
    业主应在施工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提供
    业主一般不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确需由业主提供的,应与施工承包商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业主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有权拒绝接受。
    业主不得强行为施工承包商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或要求施工承包商向其指定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单位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
    第十条组织设计文件会审交底
    业主应按规定参加初步设计文件的会审,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承包商与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图纸设计交底。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及备案
    竣工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使用。
    业主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建设工期
    业主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勘察设计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的技术能力,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确需缩短建设工期的,应征得承包商同意,并不得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价格
    业主应按国家和省有关工程价格管理的规定与承包商在合同中合理确定建设工程价格。
    业主应鼓励和支持施工承包商建造优良工程,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给予奖励。
    第二节勘察设计承包商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周期
    勘察设计承包商应按合同确定的勘察设计周期进行勘察设计,不得擅自推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应

[1] [2] [3] 下一页

 
 
  • 上一条法规:
  •  
  • 下一条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办理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审批手续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七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
    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关事宜…
    最新热点
    推荐法规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
    推荐法规 浙江省首次为解决商品房消费纠纷…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