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2001年3月26日)
全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调整后,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
二、调整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一)在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十九)。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
(二)相应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期满后的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十)。
(三)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除工资标准按新规定执行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浙人薪〔1994〕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已经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不得重复发放。
四、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表,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审批权限,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各市研究确定;省管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经费自理的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对部分财政确实困难、增资资金难以落实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当地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不得发生拖欠工资现象。对于省财政给予补助后仍难以按新标准足额兑现工资的地区和单位,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的发放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和单位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六、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单位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部署、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
高教、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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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工 资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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