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柴松岳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秩序,维护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具体业务委托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称省交易管理机构)管理。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发包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发包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资料向省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发包登记。
第六条 工程发包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包。
第七条 鼓励发包单位委托具有招标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发包。
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发包单位,经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自行组织发包: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发包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工程招标发包业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工程发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咨询服务以及工程总承包等。
提倡对工程实行建设全过程或某一建设阶段的总承包。单位工程必须整体一次发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九条 工程发包交易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并经省交易管理机构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交易管理机构确认,可以议标或直接发包:
(一)单项临时、辅助性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服务、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价格预计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保密、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工程。
工程发包交易活动应当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招标决策组织,报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负责招标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招标决策组织成员以发包单位和投资单位代表为主,必要时,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招标决策组织应当组建评标专家组,其成员由发包单位、投资或贷款单位及咨询单位的技术、经济、法律等5人以上专家组成。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专家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专家代表应从咨询专家网中随机选聘。工程设计招标应当有规划、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评标专家组。
评标专家组成员名单应当保密,并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省交易管理机构提出招标发包申请;
(二)组建招标决策组织;
(三)在省交易管理机构认定的信息报刊、网络和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发放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条件,确定合格投标单位,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发出招标通知书或招标邀请书;
(五)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省交易管理机构审定;
(六)发放招标文件,召集标前会议,踏勘工程现场;
(七)组织招标答疑,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单位;
(八)投标单位编制、递交投标书,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九)组建评标专家组,制定评标、定标方法;
(十)组织开标;
(十一)评标、决标,决标报告、决标通知书报省交易管理机构核准;
(十二)发出决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招标投标双方按规定缴纳招标投标有关费用;
(十三)投标单位退还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邀请招标和议标的程序可以根据招标内容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主要依据,一经发出,不得撤回。
招标文件应当采用规范格式,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工程勘察设计资料及技术规范。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前的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文件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和材料设备招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规定编制标底,作为评标专家组评标的指导依据,标底应当严格保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每一标段的投标单位在6家以上的,可以不编制标底。
第三章 投标承包
第十四条 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的单位,不受行业、地区的准入限制,均可申请参加公开招标。境外单位申请参加国内招标的,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认定资质。省外单位参加公开招标的,中标后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实行邀请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的,应当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在省交易管理机构登记档案中具有良好业绩的单位参加投标。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十五条 投标书需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盖章签字、密封递交。投标书递交后,投标单位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书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
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自行撤回、否认或修改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
投标书与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不符或逾期递交的,无效。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和收费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自主投标报价。开标后,投标报价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更改:
(一)招标文件约定采用“二次竞标法”,按约定方法修改第一次报价的;
(二)报价工期与施工组织设计工期不一致而修改报价工期的;
(三)扣除由于招标单位原因造成超过发包范围和报价口径部分的;
(四)修正除工程量、单价、费率以外,且招标文件约定的算术性错误的。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并提倡按统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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