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王先生向某房开公司购买一套110平方米的房子,结果房开公司擅自将面积扩大到120平方米,且违约增加的10平方米房价比购房合同原定价贵得多。为此,王某日前向房开公司提出退房要求。据市消费者委员会人士介绍,近年,这类商品房购销投诉较多,根据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该房开公司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退房。
浙江省将于2001年元旦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该办法首次将商品房有关条款列入,为解决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办法规定,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房管理的法律、法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一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二是将未经峻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技师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三是商品房建筑与使用面积、结构、朝向、楼层、交付时间违反合同约定的;四是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办理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所有材料,或者未在委托办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证件的。但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及承诺(包括构成要得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
据了解,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将商品房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延至8年。保修期内,发生地基下沉、房屋倾斜、墙体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或者屋面、墙面、地面等部位发生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按实施办法第28条第3款规定负责退房并赔偿损失。
该实施办法还规定,从事住宅装修者,应与消费者书面约定施工期限、施工质量、施工费用、质量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由装修者提供装修材料的,还应书面约定材料名称、规格、等级、价格等;经营者对装修部位应当在一年内予以保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