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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22:41 

 
  (1997年9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

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及机动车维修与检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

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交通

主管部门应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的调控措施。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技术、资金、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其具体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具备道路运输经济技术条件,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提出书面

申请。运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

请单位和个人凭该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区域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停业、歇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

有关手续。

      第八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度审验或者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

得继续从事道路运输。

       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提交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外商在本省境内投资经营道路运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章   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十条    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出租客运、定线 客运等。

        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运、零担货运、危险品货运、集装箱货运、大件货运和鲜活货运等。

       第十一条    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领并随车携带运管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使用规定的道路货物运单和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票证。

         营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到运管机构及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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