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地方法规 >> 江苏省 >> 正文

江苏省消防条例(2003年)

江苏省消防条例(2003年)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21:00 

 
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消防监督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5年11月9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 上一条法规:
  •  
  • 下一条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省政府关于授予南京市秦淮区等15个区(市)江苏省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称号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贝卡尔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无锡友联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就地预缴比…
    最新热点
    推荐法规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推荐法规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推荐法规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取消的行政审…
    推荐法规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
    推荐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推荐法规 关于在全市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
    推荐法规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