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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2003年)
江苏省消防条例(2003年)
来源: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21:00
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消防监督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5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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