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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19:12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政府规章,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进行审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法规的内容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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