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地方法规 >> 台湾省 >> 正文

台湾民法(第四编 亲属)

台湾民法(第四编 亲属)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17:21 

 
  颁布时间:19850603
实施时间:19310505
颁布单位:台湾当局
  
   
   (民国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民政府公布二十年五月五日施行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九七一、九七七、九八二、九八三、九八五、九八八、一OO二、一O一O、一O一三、一O一六~一O一九、一O二一、一O二四、一O五O、一O五二、一O五八~一O六O、一O六三、一O六七、一O七四、一O七八~一O八O、一O八四、一O八八、一一O五、一一一三、一一一八、一一三一、一一三二条;增订第九七九之一、九七九之二、九九九之一、一OO八之一、一O三O之一、一O七三之一、一O七九之一、一O七九之二、一一O三之一、一一一六条之一;并删除第九九二、一O四二、一O四三、一O七一条条文暨第二章第四节第三款第一目目名)
   第一章 通 则
   第九百六十七条 (直系与旁系血亲)
   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
   称旁系血亲者,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于同源之血亲。
   第九百六十八条 (亲等之计算)
   血亲亲等之计算,直系血亲,从己身上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从己身数至同源之直系血亲,再由同源之直系血亲,数至与之计算亲等之血亲,以其总世数为亲等之数。
   第九百六十九条 (姻亲之定义)
   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第九百七十条 (姻亲之亲系及亲等)
   姻亲之亲系及亲等之计算如下:
   一 血亲之配偶,从其配偶之亲系及亲等。
   二 配偶之血亲,从其与配偶之亲系及亲等。
   三 配偶之血亲之配偶,从其与配偶之亲系及亲等。
   第九百七十一条 (姻亲关系之消灭)
   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同。
   第二章 婚 姻
   第一节 婚 约
   第九百七十二条 (婚约之要件㈠)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己订定。
   第九百七十三条 (婚约之要件㈡)
   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
   第九百七十四条 (婚约之要件㈢)
   未成年人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 (婚约之效力)
   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
   第九百七十六条 (婚约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
   一 婚约订定后,再与他人订定婚约,或结婚者。
   二 故违结婚期约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
   六 婚约订定后成为残废者。
   七 婚约订定后与人通奸者。
   八 婚约订定后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项规定解除婚约者,如事实上不能向他方为解除之意思表示时,无须为意思表示,自得为解除时起,不受婚约之拘束。
   第九百七十七条 (解除婚约之赔偿)
   依前条之规定,婚约解除时,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其因此所受之损害。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第九把七十八条 (违反婚约之损害赔偿㈠)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对于他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九百七十九条 (违反婚约之损害赔偿㈡)
   前条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第九百七十九条之一 (赠与物之返还)
   因订定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
   第九百七十九条之二 (赠与物返还请求权之消灭时效)
   第九百七十七条至第九百七十九条之一所规定之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节 结婚
   第九百八十条 (结婚之实质要件㈠——结婚年龄)
   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
   第九百八十一条 (结婚之实质要件㈡——未成年人结婚之同意)
   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上一条法规:
  •  
  • 下一条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报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届辽宁台湾周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修正)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最新热点
    推荐法规 律师检核办法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