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地方法规 >> 台湾省 >> 正文

台湾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台湾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17:15 

 
  颁布时间:19850603
实施时间:19310505
颁布单位:台湾当局


   
   (民国二十年一月二十四日国民政府公布同年五月五日施行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总统令修正公布)
   全文
   第一条 (不溯既往之原则)
   继承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开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别规定外,不适用民法继承编之规定;其在修正前开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别规定外,亦不适用修正后之规定。
   第二条 (消灭时效之特别规定)
   民法继承编施行前,依民法继承编之规定,消灭时效业已完成,或其时效期间尚有残余不足一年者,得于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请求权。但自其时效完成后,至民法继承编施行时,已逾民法继承编所定时效期间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三条 (无时效性质之法定期间之准用)
   前条之规定于民法继承编所定无时效性质之法定期间准用之。但其法定期间不满一年者,如在施行时尚未届满,其期间自施行之日起算。
   第四条 (禁止分割遗产之遗嘱与新旧法之适用)
   禁止分割遗产之遗嘱,在民法继承编修正前生效者,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项所定之期间,仍适用修正前之规定。但其残余期间自修正施行日起算超过十年者,缩短为十年。
   第五条 (口授遗嘱与新旧法之适用)
   民法继承编修正前生效之口授遗嘱,于修正施行时尚未届满一个月者,适用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其已经过之期间,与修正后之期间合并计算。
   第六条 (丧失继承权规定之溯及既往效力)
   民法继承编,关于丧失继承权之规定,于施行前所发生之事实,亦适用之。
   第七条 (立嗣子女之继承顺序及应继分)
   民法继承编施行前,所立之嗣子女,对于施行后开始之继承,其继承顺序及应继分与婚生子女同。
   第八条 (继承人规定之适用)
   继承开始在民法继承编施行前,被继承人无直系血亲卑亲属,依当时之法律亦无其他继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继承编之规定定其继承人。
   第九条 (遗产管理人权义规定之适用)
   民法继承编施行前所设置之遗产管理人,其权利义务自施行之日起,适用民法继承编之规定。
   第十条 (特留分规定之适用)
   民法继承编关于特留分之规定,于施行前所立之遗嘱,而发生效力在施行后者,亦适用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施行法自民法继承编施行之日施行。
   民法继承编修正条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 上一条法规:
  •  
  • 下一条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述职报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届辽宁台湾周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办法(修正)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最新热点
    推荐法规 律师检核办法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