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重庆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重庆市
【颁布日期】2002.03.27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2.05.01
【正文】《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3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7日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畅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治路、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规划、市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会同规划、土地、市政部门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审理、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跨越、穿越公路的构筑物或设施事宜;
(七)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公路收费站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单位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 、畅通。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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