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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16:12 

 
    第十七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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