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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16:12 

 
    (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等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十一)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二)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作决定应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财务收支详细情况;
    (三)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情况;
    (四)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
    (五)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六)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七)国家征用土地和上级对宅基地审批情况;
    (八)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九)优抚、救灾救济、移民补偿、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十)境内外团体、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十一)村干部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和年终考评情况;
    (十二)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或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村务公开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的内容真实、清楚,并接受村民查询。
    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小组搞好组务公开。组务公开的重点是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承包和承包费的收交、财务收支、水电费收缴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推选三至五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代表村民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实施监督的情况。
    村民认为公开的事项不清楚、不真实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将所涉及的事项交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村民委员会应将查实结果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接受村民的质询。
    对不公开,不按时公开,或不按程序公开,以及不接受村民监督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和举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认真处理。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和村民小组长等,实行误工补贴制。补贴的形式包括定额补贴、实误实补以及村民会议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补贴标准应不低于本村村民的人均纯收入水平。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经费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一般以村为单位召开,也可以组为单位召开。
    村民会议一年至少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村民外出,村民委员会不能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联系后不能回村参加会议的,不计算在村民总数内。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村民会议决定: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章程制度;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除第(一)、(四)、(七)项规定外的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或讨论决定;对村民会议未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但不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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