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 正文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16:11 

 
bsp;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建设单位未申请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的;
    (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进行噪声变更申报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阻挠、延误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前未按规定公告附近居民或进行虚假公告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产生噪声或者振动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而排放噪声的;
    (二)不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噪声的;
    (三)不按《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规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四)擅自关闭、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晚22点至次日晨6点未经批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使用打桩机、推土机、挖掘机、振捣棒和电锯等强噪声机具扰民的,或在高、中考期间违反规定进行施工作业排放噪声造成污染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应缴纳的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可处1000元以上应缴纳的噪声超标准排污费金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机动车驾驶员在禁鸣路段鸣喇叭的,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规定使用音量超过95分贝喇叭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机动车防盗报警器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活动排放噪声扰民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二)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22点至次日晨7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住宅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市区内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或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采用其他高音响器材招徕顾客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徕乘客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砂船和渔业船舶在禁止行驶的时段和江段行驶并超标准排放噪声的,由海事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排污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上一页  [1] [2] [3] [4] 

 
 
  • 上一条法规:
  •  
  • 下一条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8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第六阶段限…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主城区铁路沿线综合整治2008年绿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检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红十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安全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赣州市工业园区环保专项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最新热点
    推荐法规 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
    推荐法规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推荐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推荐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推荐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规…
    推荐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
    推荐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
    推荐法规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推荐法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
    推荐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法律…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