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地方法规 >> 重庆市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16:01 

 
  【地区】重庆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3.02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3.02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违法建筑,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土地、房屋、市政、建设、园林、工商、公安、信访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各自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免于罚款。
    第五条  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拆除的,免于罚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达。
    当事人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限定的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第六条  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拆除现场。个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有关部门组织清运;单位拆除违法建筑废弃物,按照市政府建筑渣土清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运往指定地点。
    第七条  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违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前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第九条  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
    举报电话:
    市规划局:67509752
    渝中区:63701564
    大渡口区:68834750
    江北区:67855190
    沙坪坝区:65341452
    九龙坡区:68410053
    南岸区:62802841
    北碚区:68207134
    渝北区:67621271转28
    巴南区:66215161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2982491
    市高新技术开发区:68627459
    第十四条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拆除违法建筑,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五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条法规:
  •  
  • 下一条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08〕7号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决定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质监护农春雷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创造就业岗位和鼓励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维稳风险预测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在哈中省直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
    最新热点
    推荐法规 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
    推荐法规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推荐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推荐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推荐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规…
    推荐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
    推荐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
    推荐法规 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推荐法规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
    推荐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法律…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