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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14:58 

 
  【地区】重庆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05.25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0.07.01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人类和平事业的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独立设置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独立设置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和全市性行业可依法建立基层或行业红十字组织,可配备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三条  本市的单位和居住在本市的公民,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热心人道主义事业并自愿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志愿工作者。
    第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吸收会员,发展组织;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进行人道主义教育,组织青少年以多种形式为烈军属、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服务;
    (四)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呼吁和争取救灾援助,参与救助灾民活动;
    (五)开展群众性、行业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
    (六)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骨髓、器官、遗体自愿捐献的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
    (七)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参加国际和国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办理国际查人转信事务;
    (八)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事宜;
    (九)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各级红十字会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等部门和宣传媒体应宣传红十字会法律、法规,对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人道主义救助宣传活动,应当给予支持;对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给予减免。
    社会各界和公民应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及所属单位上缴的经费;
    (四)基层红十字会所在单位的资助;
    (五)同级人民政府的拨款;
    (六)其它合法收入。
    人民政府给红十字会拨款的数额根据财政收入状况和红十字会开展活动的需要确定,并将拨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红十字基金。
    第九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并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其收益的使用、管理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红十字会为备灾和救助可以开展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可以在机场、车站、港口、宾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
    红十字会募捐工作,由市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接受国(境)外捐赠物资,海关、检疫等部门应优先办理入境手续,并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待遇。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或募捐款物,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单位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捐赠者可以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待遇。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有权处分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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