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前已实施拆迁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标准
序号
房屋
结构
房屋等级
重置价格元/平方米
序号
房屋结构
房屋等级
重置价格
元/平方米
1
钢混
甲
高层800
5
木柱穿逗
甲
340
多层550
乙
260
乙
高层720
丙
180
多层500
丁
120
2
砖混
甲
高层720
6
砖条夹土
甲
260
多层500
乙
200
乙
高层640
丙
160
多层450
丁
120
丙
380
7
捆绑
甲
200
乙
160
丁
330
丙
120
3
砖柱
砖墙
甲
430
8
土墙
甲
160
乙
370
乙
120
丙
320
丙
90
丁
250
4
石造房
甲
320
乙
260
丙
160
备注:
⒈本附件中重置价格是按本市社会平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测算确定的。
⒉旧房重置价格根据房屋结构、等级、成新按照房屋评估规范确定。
⒊高层房屋是指建筑在九层以上且具备高层基本设施的房屋。
附件2:
重庆市主城区拆迁安置房屋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价格额度
地区类别
(土地级别)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房屋综合
造价
非住宅
商品房价
一类地区(1-2级)
750-800
1100-1200
3250-3650
二类地区(3-4级)
700-740
990-1090
2840-3240
三类地区(5-6级)
640-690
880-980
2430-2830
四类地区(7-9级)
580-630
770-870
2020-2420
五类地区(10-12级)
510-570
660-760
1610-2010
六类地区(13-15级)
440-500
550-650
1200-1600
备注:
⒈土地级别按重庆市城镇国有土地级别标准划分。
⒉非住宅商品房价为超过或不足原拆除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结算价格。
附件3:
重庆市主城区房屋拆迁补助奖励等费额标准
费 额 名 称
适用拆迁条例范围
费 额 标 准
渝 中 区
其他八区
搬家补助费
第45条第一款
300元/每户.每次
250元/每户.每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47条
1-4人户每月250元;
4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25元。
1-4人户每月200元;4人以上户,每增1人每月增加20元。
搬迁补助费
第45条第一款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0元/平方米.每次;生产用房40/平方米.每次。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20元/平方米.每次;生产用房30元/平方米.每次。
经济损失补助费
1年以内(含1年)
第48条第二款(按过渡期计算)
300元/每平方米
200元/每平方米
1年至2年(含2年)
450元/每平方米
300元/每平方米
2年至3年(含3年)
600元/每平方米
450元/每平方米
过渡期3年以上的
800元/每平方米
600元/每平方米
电话迁移费
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迁移费标准给予全额补偿。
水电总表等设施的拆迁补偿
1.被拆迁人单独安装的水电总表由其自行联系拆除,由拆迁人按有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2.被拆迁人原有的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不补偿,由拆迁人恢复安装,不另收费。
3.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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