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4 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编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五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并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二)举办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使用政府财政经费的其他组织;
(三)开办资金为国有资产;
(四)有明确的职责任务;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团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室、台、站、社、团、队、园、中心等。名称应反映机构的地域位置或隶属关系、基本业务内容或者工作性质。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职能。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拟设立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主要职责任务、隶属关系、人员编制数、领导职数、经费来源等。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审批权限:
(一)市属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二)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与举办单位机构规格相同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区县(自治县、市)属事业单位在名称中冠“重庆市”但不冠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名称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编制管理机关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区县(自治县、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对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对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数从严控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设立审批事项主要包括:
机构名称;隶属关系;机构规格;职责任务;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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