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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重庆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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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通过,1997年9月13日重庆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公布,1997 年10月1日起
    施行,《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 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 、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推广和生产、 进口、销售、使用、维修、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 、农用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设施。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凡是能够实行机械作业的都使用机器操作 ,以机械动力和电力代替人力和畜力,使得农业生产技术高度发展,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幅度 提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农 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 织实施,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鼓 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育和推广,并引进、吸收国外先进农业机械和技术,推进农业机 械化。
  第五条    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区、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计划、工商、物价、公安、技术监督、机械工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做好有关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 产实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专项资金和国家投资兴建 的各类农业机械化服务设施,收集和发布农业机械化信息;
  (三)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负责农业机械油料的 贮备、供应和管理,组织农业机械抗旱救灾;
  (四)组织、指导农业机械新技术的研究推广、教育培训,对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 、维修实行行业管理;
  (五)依法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农业机械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 或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科技与教育

  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农业 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 求,开展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 展。
  第九条    农业机械技术学校应当具备与设置专业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教 师队伍,结合农业机 械化进程培养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及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各类农业机械人员的业务水 平。
  第十条    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参与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计划并组织 实施,提供农业机械 技术、信息服务,指导下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和农业机械技术推 广人员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在本地区 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的科研推广与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定 职称时,应当将他们 从事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培训的实绩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和教育 培训机构 的稳定,未经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其机构性质和财产管理关系。

            第三章    社会化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 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 组织,建立专业经济技术服务机构,完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鼓励社会单位和个 人自办服务实体,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坚持以农为主、综合经营、 增强活力的原则,开展及时、高效、优质的社会化服务。
  第十六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是国家在农村基层的事业单位 ,由区、 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双重领导。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人的任免,由乡(镇)提名,经区、县(市)农业机械主 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七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具体负责本乡(镇)的农业机 械管理工作,适时做 好农业机械的技术状况检验和机具维修,做好农业机械作业用油的储备、供应,对适用农业 机械进行引进、示范和推广,并组织开展以机耕、机播、提灌、植保、收获、运输、加工、 贮藏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
  第十八条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及其附属企业的资产,任何机 关和单位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
  第十九条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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