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以及江河溪流两 岸、河滩绿地;
(五)风景林地,指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 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六)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区级公园外的其他绿地。
城市道路绿化,系指城市道路的配套绿化,包括行道树、人行道绿带、分车道绿带、交通转 盘花坛、桥头或立交桥绿化等。
城市建(构)筑物绿化,系指城市建(构)筑物的附属绿地,包括屋顶绿化、平台绿化、堡 坎墙体绿化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园林设施,系指城市园林绿地内的亭、台、楼 、廊、道 路、桥梁、雕塑、碑记、花架、护栏、动物笼舍、说明牌等园林建筑和娱乐、卫生设施。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 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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