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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
(五)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方案的总平面图上按规定指标明确绿地范围,在初步设计时应向城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及说明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绿化 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持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 的,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城市园林绿化投资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的比例列入建设 项目总投资;
(三)市区范围内规划用地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区城市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因季 节影响不能栽植植物的,经确认后在一年内完成;
(五)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成或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化专业单 位代为绿化,其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 责任单位代为收取。
第十六条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设计方案,市区范围 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市 )的,由所在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用地面积 不得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园林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城市设施管线保持规定 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 设计或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道路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其单位负责;
(三)防护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 、砍伐城市树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出让、 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 林绿地,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
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 绿地到期必须归还,并恢复绿地。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需要超过两 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 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报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件、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 计图;
(二)领取和填写申请表;
(三)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城市区域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 ,一百年以上的古树 ,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 树权单位挂牌标示并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第二十七条 移植古树名木,由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 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范围移植、砍伐城市树木三十株以上,或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乔木,由区城市园林绿 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市区范围临时占用公共绿地,临时占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 和三百平方米以上的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市区范围的由市城市园林 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范围以外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
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按以下规定落实补偿措施:
(一)必须按所占面积的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由建设单位完善偿还绿地的划拨、征用手续, 或者按所占面积每平方米缴纳二千元至五千元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
(二)对其所占用的园林绿地附属设施、苗木给予经济赔偿。
收取的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地建设。
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市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 城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在附 近区域规划集中绿化用地。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用于集中绿化建设。
市区范围内的集中绿化手续,由所在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审批。其他地区集中绿化手续,由所在地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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