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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14:23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 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
  (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
  (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
  (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第六十八条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 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审批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
  第六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 规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 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及有关建筑业专业术 语的含义,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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