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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新华网香港10月31日电 香港特区立法会今天下午通过《二00一年公司(修订)条例》。
据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局局长叶澍堃介绍,经过修订的《公司条例》,订明假若上市公司的“有权利的人”没有在指明的期间内向该公司送交意愿通知书,指出自己想收到财务摘要报告或是有关财务文件,则该人会被视为已在该指明期间内向该公司送交意愿通知书,并通知该公司他同意获送交财务摘要报告,以代替有关财务文件。 他说,修正案还包括另一内容。根据《公司条例》,容许上市公司在电脑网络存放有关财务文件或财务摘要报告,藉以履行向“有权利的人”送交该等资料的责任,同时规定了该等资料应存放在电脑网络的时间。经修订后,更清楚订明有关资料须存放在电脑网络,直至下一次的周年大会的日期,或按照法院的指示而举行的大会的日期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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