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地方法规 >> 西藏 >> 正文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3:00:24 

 
  【地区】西藏自治区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11.26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9.11.26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及时补选出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时反映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使该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权益不受影响,保持人民代表大会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应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本办法只限补选个别出缺的代表。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而出缺的,可以补选:
    (一)代表死亡的;
    (二)代表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三)代表被依法罢免的;
    (四)代表辞去职务被接受的;
    (五)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六)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七)代表因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力的;
    在换届选举时未能选足的应选代表名额,不属于出缺,不在补选之列。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向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由自治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五条  各选区选民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名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选民十人以上提名,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补选工作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工作,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
    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征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同意。
    第六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应当填写推荐表,写明推荐理由。推荐者应向选民、代表或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七条  补选出缺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第八条  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个选区经补选代表后,代表不应超过三名。
    第九条  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加以补正,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条  补选县级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选举日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时,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十三条  补选结果,由补选代表工作的组织者当即予以宣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代表结果,应由选举单位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补选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补选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大会主席团确认。
    代表资格经确认有效,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补选各地区出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协助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藏部队补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并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条法规:
  •  
  • 下一条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8年全州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县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建设、交通、水利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铁路办关于2008年全区重点铁路项目投资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
    最新热点
    推荐法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
    推荐法规 拉萨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
    推荐法规 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推荐法规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废…
    推荐法规 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