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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2:58:58 

 
  【地区】西藏自治区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4.12.08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84.12.08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  常委会主任、主任会议和秘书长
    第四章  常委会办公厅
    第五章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
    第六章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处
    第七章  调查研究和视察工作
    第八章  联系人民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履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职责,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常委会在西藏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是西藏自治区民族区域自治机关,除行使法律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并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它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常委会的工作,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民主和法制建设为重点,通过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各项职权,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实现团结、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西藏作出贡献。
    第六条  常委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障和维护宪法以及国家其它法律、法令在本自治区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  常委会依照本自治区的特殊情况和特点,从西藏实际出发,起草自治条例(草案);根据本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的基本原则不抵触的前提下,按照立法程序,可以制定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办法,发布决议、决定等,并监督其实施。
    第八条  常委会主持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缺额的增选、补选工作,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完成下届本级人民代表(以下简称人民代表)的选举。
    第九条  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第十条  常委会要加强自身和机关的思想、组织、业务建设,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勤奋工作。
    第十一条  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起草、印发的各种重要文件,必须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半数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推迟或提前举行。
    第十三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主要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议案以及对重大事项做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地区人大联络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依照会议的内容,可以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有关厅、局、委、办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通知市、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委会的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行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上述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在会议上对提出的询问进行说明。常委会根据审议事项的内容,也可以通知上述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向会议作出专题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四人以上,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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