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 地方法规 >> 陕西省 >> 正文

宝鸡市支持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宝鸡市支持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8 22:45:52 

 
  为支持和鼓励企业兼并,促进资产优化配置,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兼并的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企业兼并不受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只要兼并双方企业自愿,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都可实放兼并。
    二、企业兼并可以多种形式,包括出资购买、承担债权债务、整体划转、分块划转、投资入股、引资嫁接等,具体采取哪种形式,由兼并双方协商确定。
    三、凡实施企业兼并,均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按照银发[1995]130号文件的规定, 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且贷款逾期2年以上、贷款本息确实难以归还的国有工业企业,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以免收被兼并企业的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借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贷款的停息期限超过3年。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燕负责归还。兼并企业要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分期归还银行债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归还比例不低于20%。
    2、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被兼并后,地方财政的拨改贷资金转为兼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有偿兼并困难企业,可视其承担债务和安置职工的情况,适当调整兼并的费用。
    4、凡属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相互兼并的,如果被兼并企业原使用的是国有土地,兼并企业可直接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登记手续,不办理上土地出让手续;被兼并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兼并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鉴于被兼并企业多数负担重,土地转让费的收取可酌情给予优惠,个别企业缴纳转让费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同级地土、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减免。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费一律减半收取。外地企业兼并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5、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原欠缴税务部门的税款,兼并企业一次清缴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同意后,可以缓缴。
    6、企业兼并后,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自开办之日起,可按照国发[1994]1 号文件精神享受有关减免税政策。
    7、企业兼并后,原工资总额基数过低的,可报请劳动局、财政局重新核定,给予适当增加。
    8、企业兼并后,因消化被兼并企业职工而暂时接收技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确有困难的,各级计委、劳动、民政部门可视情况,在兼并后的2-3年内给予适当照顾。
    9、企业兼并后,兼并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派有关人员到被兼并方企业工作的,可报经被兼并方企业所在地的户口管理机关审批后,办理粮户关系迁转手续。
    四、凡自愿对宝鸡市地方企业实施兼并的,经兼并双方协商后,被兼并企业经报主管部门同意,双方即可制定实施方案,其中涉及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经市政府或委托负责的部门统一各相关方面意见后,即可正式实施。 

 
 
  • 上一条法规:
  •  
  • 下一条法规:


  • 相关法律法规文章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2007年城市支次道路整治及社区照明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支持清洁生产资金使用办法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宝鸡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试行办法
    宝鸡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暂行规定
    宝鸡市鼓励发展外资、外贸、外经工作实施办法
    宝鸡市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
    宝鸡市搞活小型国有企业的若干意见
    宝鸡市国有工业企业建立增资机制若干意见
    宝鸡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最新热点
    推荐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
    推荐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
    推荐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
    推荐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
    Copyright © 2001-2010 chnla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版权所有
    声明:本站法律法规仅供学术研究参考,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