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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0 9:44:29 

 
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市、特区政府要重视、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提高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能力。各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机关移送到有关部门
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不详之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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