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指导、服务、考核、监督。
第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制定本部门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标准、技术规范、考核办法等;
(二)对所属单位和各区县进行业务指导和具体考核;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管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依据全市城市管理专业规划,编制本辖区城市管理的规划、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
(三)科学界定本区县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并组织落实;
(四)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和部门落实城市管理责任;
(五)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
(一)落实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目标责任;
(二)对辖区内市容环境、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存车场(处)等实施现场监督管理;
(三)组织居委会动员居民群众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章 养护管理市场化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管理,应当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日常养护作业推向市场,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养护标准、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养护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达不到养护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终止其养护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设施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凡新建、改建的道路、桥梁一经正式通车,市容环卫部门要同期启动通车范围的日常清扫和保洁、融雪、降雨清除工作,保持路、桥面干净整洁。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每年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的养护定额和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财政加大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等行业养护资金的投入,扩大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手段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证。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高科技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
建设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事件的及时发现、统一调度和快速处置,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同时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业务协同和联动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完善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并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社会督查等方式,对区县和城市管理各行业的养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日、月、季、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并负责对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行业的管理情况以及委托执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纳入城市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由人事、监察等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管理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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