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府办〔2008〕4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察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察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推进全省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环资、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一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统一组织招标。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施工、监理及重大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以市县为单位,由省里集中统一在指定的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实施。非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可由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
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对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项的问题,应当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如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招标人;
(三)招标范围;
(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五)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七)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含评标细则);
(八)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九)开标场地的选择;
(十)招标时间及进度计划。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招标:
(一)编制招标方案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发放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
(四)组织项目考察、答疑等;
(五)组织开标、评标;
(六)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
(八)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项目主要工艺技术、设备水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要求;
(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三年累计合同业绩不低于标底且要求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不低于3万吨/日污水处理厂的业绩。施工招标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投标人拟投入的人员及机械设备进行要求。)
(三)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或报价范围;
(四)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返还;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总投资的2%,最多不得超过80万元。
第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遵守本省有关招标信息发布的规定。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三)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般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确定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少于7人。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后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响应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业主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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