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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法律法规大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4 8:12:15 

 
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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