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收运;
(三)将餐饮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饮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五)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
(六)将餐饮废弃物裸露存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生活废弃物的;
(二)生活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等事项的;
(三)将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的;
(四)在生活废弃物转运站、处理厂(场)捡拾废弃物的;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