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市场公示。
第十四条(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则)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约定公开交易的方式。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组织公开交易活动后,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的要求,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交易服务费用)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交易服务的,可以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应服务费用。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严格管理,依法接受审计。
第十六条(投诉举报)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交易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投诉。
土地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制订业务规则)
市房地资源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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